律師楊浦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訴,應當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和與對方當事人的人數相等的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應在十日內提出答辯,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及已經預收的訴訟費用,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后,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案條件,應立案審理。上訴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訴、二是便于原審人民法院審查上訴的內容是否需要補正。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必須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要看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對于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上訴案件,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按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對于上訴案件,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