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打官司的律師 行政案件申請再審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文書。申請再審訴狀的性質,作用,書寫格式,與上訴狀基本相同,只是程序不同。前者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訴狀,不受時間限制;后者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訴狀,有上訴期限的限制。因此,寫申訴狀可參閱上訴狀。但需要指出,由于申訴在程序上的特殊性,寫申訴狀要特別注意明確申訴請求的目的,應針對原判決中的錯誤或不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有理有據地作申辯。附實例如下:
行政申請再審訴狀
再審申請人:尚X,男,1960年2月出生,漢族,X省X市人,現住X省X縣X鄉X村,農民。
我因治安管理處罰一案,不服X縣公安局治安管理(1991)第37號裁決和X省X縣人民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47號行政判決,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1)X法行終字第12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事實和理由:
1991年5月27日上午十時許,我在自家院內菜地里干活兒,姜X此時來到我家,跟我借打氣管子。我說丟了,他不信,說我小氣,并說,我上次借給他二十元錢后,讓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他越說越激動,后來竟罵我。我說:'別說打氣管子丟了,就是沒丟也不借。'
姜X竟闖進菜園,揪住我的襖領,將我絆倒,騎到我身上打我。此情節有鄰居宋X,郭X親眼所見,我被打,在忍無可忍之際,將他的手指咬破。被鄰居拉開后,我的頭部已流血,經X縣X鄉衛生院診斷為頭頂部外傷。此案發生后,X縣公安局對我以'毆打他人'為由,給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對此我不服,向X市公安局提出申訴。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處罰(1991)第×號申訴裁決,維持原處罰決定。我起訴后,X縣人民法院和X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一,二審行政判決,維持了公安機關對我的處罰。我認為,X縣公安局給予我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而X市公安局,X縣人民法院,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錯誤的處罰決定予以維持,也是沒有道理的。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姜X引起的,我并沒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闖進我家菜園,是他首先動手打我,這才發生這起毆斗,是他制造了事端。可是,X縣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對雙方一律給予拘留十五天的處罰,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毆打他人'的事實。當時,姜X把我絆倒后,騎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我被打得頭破血流后,這才咬了他的手。他如果不用手抓我的臉,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我的行為是合法的正當防衛,怎么能說我'毆打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對我進行處罰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毆打他人的事實,因此,公安機關以'毆打他人'為由,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我進行處罰,顯然是錯誤的,事實錯誤,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致使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本來是法律保護的對象,應該予以保護,卻給予了治安管理處罰。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對我進行處罰是錯誤的,XX市公安局、XX縣人民發院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錯誤的處罰決定,也必須依法糾正,以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希望XX市人民法院和XX縣人民法院實事求是,立案再審,做出公正判決。
此致XX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尚XX
一九九二年X月X日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條文內容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3年1月1日 高檢發釋字〔2012〕2號)
第五十九條 辯護律師告知人民檢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員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并立即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