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一天早上,小秦沿著人行道遛狗,但狗跑到了非機動車道,因為它沒有系狗繩。一輛電動汽車減速以避開狗,導致小李不得不緊急剎車,然后摔倒在地。在此期間,小李沒有碰狗。小李摔倒后,去了醫院。經診斷,小李頭部受傷,許多皮膚表面擦傷,鎖骨骨折。
原告聲稱,事故是由于狗沒有按要求綁狗繩突然出現在非機動車道,影響非機動車的正常駕駛,因此法院要求被告作為狗的飼養者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命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
被告認為,雖然狗在路上行走,但不是原告摔倒的直接原因,原告在騎行過程中不戴頭盔,原告也應對擴大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經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得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飼養者或者經理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對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雙方的過錯,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因對判決結果不滿而提出上訴,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未保持合理距離,對路況觀察不周,采取制動措施不當,未佩戴安全帽,也是造成損壞的原因。它有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承擔60%的責任。
上海楊浦專業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動物飼養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得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百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不采取安全措施對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范疇,除了飼養動物與他人直接接觸造成損害的后果外,還應包括特定條件下非接觸性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如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履行監督管理義務的飼養動物,如飼養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控制行為,允許飼養動物吠叫、跳躍、挑釁等非接觸性行為和危險行為,導致被侵權人的心理恐懼和損害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飼養動物與被侵權人沒有直接接觸,但飼養動物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系,但仍應定義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遛狗時沒有按規定牽繩,事故發生時正處于工作的早高峰期。駕駛電動汽車的人很多。雖然狗沒有直接與原告碰撞,但自由行走的狗仍然干擾交通秩序,最終導致原告摔倒,因此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在駕駛電動汽車的過程中,原告沒有按規定佩戴頭盔,忽視了觀察道路情況,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考慮到雙方的過錯,原告承擔60%的責任,原告承擔40%的責任。上海楊浦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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