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是房屋拆遷過程中政府與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拆遷房屋的法律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其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門強制執行的,系行政強制拆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法院審查之后強制執行的,系司法強制拆遷。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于: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后;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1、性質不同
上海拆遷律師 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3、社會公信度不同
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于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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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三)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