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北婚姻財產律師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一)故意隱瞞財產,在夫妻離婚當中比較常見,對于另一方不知道的房產或者存款、股票等,如果不知道這些財產存在,根本不知道從何查起,更不需要花費成本去轉移。
(二)偷偷把財產轉移到別名下或低價出售,對于無法隱瞞的財產,夫妻一方可能通過贈與給別人或者低價轉讓給別人的方式轉移。
(三)偽造公司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律師明確指出雖然該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參與該房屋還貸的,其有權參與分割該增值部分。
當原告得知自己的權利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中時,原本焦慮的心情開始放松了下來。
案件立案后,本律師及時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向房產交易中心查詢了被告與案外人的房產交易合同,進而確定了交易的價格。然而,在查閱房產交易合同的過程中,細心地發現交易價格低于市場實際的價格,為探明究竟,本律師不厭其煩兩次驅車找尋到交易的房產地址,終于找到了購房的買家,但買家卻不愿向律師透露真實的成交價格,因此,本律師告知買家,如果買家堅持不透露的話,我們則認為房產交易中心存檔的交易價格是真實的,那么該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實際價格,交易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情形,因此會提交法院請求該交易無效,在此狀況下,買家為避免自身利益受損,最終將真實的成交價格告知了律師,為逃避稅收,交易雙方將成交價格做低了近90萬,這就意味著閘北婚姻財產律師為原告多爭取了近90萬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開始還振振有詞,自以為能瞞天過海,但當原告將采集到的相關證據一一出示的時候,被告無言以對,原告律師從情理上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譴責,從法律上剖析了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法院也采納了原告的證據,對被告進行了教育,最終被告無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調解方案,雙方以調解離婚,目前原告已經收到首批執行款,原告非常滿意最終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