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閘北專業離婚律師 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于夫妻的勞動所得,那么,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一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于涉及到《民法典》和公司法、證券法的關系,分割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具體做法:(1)對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對股票進行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麻煩,但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價給另一方補償的方式予以分割;(2)對股份或股權,如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受讓一方亦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采取直接轉讓一半股份和股權的方式分割,否則,則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權的一方按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該價值盡量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的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實際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財產。
閘北專業離婚律師 因此,A某與B某共同投資經營的C企業股權及收益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C企業股權歸B某所有,系對婚姻財產的合法處理,受我國法律保護。
但是,雙方第二次協議對企業房產土地的處理是否和對股權處理相同呢?其又是否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呢?
該問題不僅涉及我國婚姻法,而且與企業法規定有關。
根據我國企業法規定,“企業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C企業的房產及土地需和A某、B某享有C企業的股權相區分,即C企業的房產及土地屬于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A某、B某享有C企業的股權屬于夫妻經營所得的共同財產。
顯然,他們以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對待C企業獨立法人財產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即從婚姻法角度看,C企業房產土地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企業法角度看,C企業房產土地屬于企業法人財產。
既然C企業房產土地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能否認定B某以企業法人身份將房產土地賣給A某呢?
拋開B某與A某的第二次協議,根據企業法相關規定,B某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其具有處理企業日常經營事務的權利。但是出售企業不動產顯然不屬于日常經營行為。即出售行為應當有企業法人的明確授權行為或者依照企業章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進行決議通過等法定前置程序。
故若以B某行使企業職務行為來看待出售行為,實際混同了個人與企業財產的關系,嚴重違反了企業法及企業章程的規定,最終損害了C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