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北刑事處罰案律師 根據刑事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
違法性:也就說要排除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其他正當性因素。
有責性:是指個人因實施危害社會、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所受到的譴責或非難,如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和主觀故意過失(只有法律規定過失承擔刑事責任時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等。
只具備違法性而不具備其他構成要件怎么會受到刑事處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據此,免刑制度的適用必須具備: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已經構成犯罪,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條件。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當然談不上刑罰處罰問題,更談不上免刑。同時,這也是免刑制度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分水嶺,即免刑與無罪的區別關鍵點。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而免刑制度是行為人有罪,只因為某種特殊情況即免刑情節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罰,他們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構成犯罪不一定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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