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又稱公有住房,它是指國有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房,在房屋未售出前,房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于我國以往特殊的經濟體制,國有住房大量存在,對解決過去城市人口的住房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我國城市建設不斷升級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公房被列為拆遷對象,因此引起的糾紛也逐年增加。據上海拆遷律師統計,造成公房拆遷矛盾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房承租人資格以及如何通過認定
根據有關規定,承租人將公有住房作為在拆除公有住房時使用的相應補償。 因此如何識別公屋租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為此,拆遷律師總結了在幾種情況下如何識別公屋租戶:
1、承租人健在,且直到拆遷工作期間我們沒有進行變更過公房承租人,顯而易見,這種發展情況下承租人確定,其與拆遷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享受經濟補償問題沒有其他任何爭議。
2、如果公房在拆遷前租戶發生了變化,拆遷補償款會到現在的租戶嗎?拆遷律師認為,關鍵要看承租人的變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承租人的變更違反規定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接管理的公房管理單位撤銷變更。因此,當公房承租人發生變更時,現承租人只有在法定變更條件下才有資格成為承租人,才能享受拆遷補償。
3、原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后沒有進行辦理承租人變更,該如何通過確定承租人?此時,承租人資格認定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生活居住環境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所以,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原共同發展居住的家庭社會成員能夠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國家有關工作單位需要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相關部門員工之間學生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市場關系,因此我們實際居住的人一個具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二、如何補償公屋租戶
確定公房承租人后,拆遷如何補償?目前對此還沒有固定的補償方式。一般來說,在拆遷中有三種補償公屋住戶的方法:
1、房屋承租人可以購買其居住的公房,變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后拆遷辦以其為拆遷戶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筑市場需求價格方面給予一定補償,政府對拆遷戶不再發展提供社會經濟制度適用住房。
2、拆遷辦將安排原承租人承租公房,公房管理部門作為拆遷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拆遷戶以協議方式購買公房使用權,將承租人居住、使用公房的權利折算成貨幣作為補償。
三、公屋租戶死亡對補償的影響
由于公共住房大多是在早期的經濟模式下建造的,所以現在很多公共住房的租戶都進入了老年,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對拆遷補償會有什么影響呢?拆遷律師表示,問題的關鍵在于房客死亡的時間:
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死亡。
這種發展情況下,因為拆遷辦與公房承租人簽訂的補償標準協議技術已經不能確定了公房承租人獲得經濟補償的資格,所以對于拆遷補償款應當歸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該拆遷補償款作為一個個人文化遺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相關法律規定,由繼承人繼承。
2.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模具
未達成拆遷協議,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喪失主要資格,不得按照承租人的身份領取拆遷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要重新界定,因為公有住房的所有者是國家,所以房屋不能直接由承租人的繼承人獲得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符合有關規定并與原租戶同住的人士,可到公屋行政部門辦理轉換租戶手續,或沒有辦理轉換租戶手續,因此必須按實際居住情況租用公屋,并繳交租金,以確定公屋租戶的狀況。新確定的承租人與拆遷單位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享受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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