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部門和被征用人經常與拆遷補償標準發生沖突,拆遷部門經常采取各種非法拆遷手段,如非法拆遷、危險拆遷、水電拆遷等。因此,如果是企業拆遷,被拆遷企業未與拆遷部門達成協議,拆遷部門找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屬簽訂協議,這種行為有效嗎?上海拆遷動遷律師帶您通過下面案例了解。
案例介紹
溫州XX服裝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的工廠位于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鄭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由于相關項目的建設需要,X公司工廠所在地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但是,由于拆遷部門(街道辦事處)沒有依法征求被征用的意見,沒有進行風險評估,也沒有作出征用決定,也沒有評估X公司的資產,X公司沒有與拆遷部門簽訂補償協議。2019年8月,X公司得知其法定代表人鄭的兒子小明未經授權與拆遷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未經公司授權,X公司委托律師提起本案訴訟,確認該協議無效。?
審判期間,街道辦事處答復說:補償協議是X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小明與我們簽署的,但由于小明未經公司授權,補償協議尚未成立,不會影響X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因此,X公司的起訴沒有依據,要求法院駁回X公司的起訴。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X公司起訴撤銷賠償協議,首先確認其是否具有主要資格,以及該協議是否成立。補償協議的簽署是小明和拆遷部門。其中,小明認為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處置了X公司的資產。根據當時《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該協議成立。
另一方面,雖然小明是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兒子,但未經授權,也未得到認可,所以如果只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補償協議只對小明,拆遷部門法律效力,對X公司沒有效力,這是否意味著X公司無權起訴,沒有原告資格?
不是這樣!補償協議是行政協議,具有行政屬性和公共決心。雖然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該協議不會對X公司產生影響,但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必然會對X公司名下的資產產生不利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本案屬于行政行為是否有依據等重大明顯違法行為
法院裁定
1.確認拆遷部門與小明簽訂的賠償協議無效;
2.本案的訴訟費由拆遷部門承擔。
案例總結
嚴格來說,征地拆遷是一種征地行為。拆遷部門作為征地的主體,往往有資格在上級機關授權的前提下與被征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另一方面,房屋和土地都有相應的權利人。如果權利人因補償過低而拒絕簽訂協議,拆遷部門將找到權利人的家人、朋友或他人簽字。只要權利人不承認,協議就不會依法生效。
但另一方面,由于拆遷補償協議具有行政屬性,處置資產為被征用人資產,被征用人作為權利人,如果知道該協議的存在,也不能放手,必須積極使用法律武器,及時確認違法協議,只有這樣才能更完整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征地拆遷權利保護是一個復雜而系統的項目。我們不僅要注意各種權利保護程序的期限,還要仔細選擇提出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