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客戶在湖北省咸寧市通城縣原通城縣精制茶廠(國有)購買,地理位置優越。后來,政府以湘漢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名義征收了它。由于補償標準不合理,客戶一般要求更換店鋪,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2017年3月1日,通城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發布《2017年6號公告》,稱計劃依法征收通城縣湘漢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紅線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地面附著物,并告知復議訴訟權利;2018年6月21日,通城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印發湘漢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計劃>的通知》,稱湘漢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計劃已經縣人民政府批準;2018年7月30日,客戶在當地宣傳欄發現,博文房地產評估成本集團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發布的《湘漢區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公告表》,由于簽約日期與實際張貼日期不一致,降低了被征收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利益,于2018年7月24日向縣房地產評估成本集團有限公司報告。
上海拆遷律師分析
向通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公開通城縣湘漢區棚戶區改造工程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文件。通城縣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向委托人公開了通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城縣湘漢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客戶申請開放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決定,縣政府公開文件[2017]79通知為補償計劃通知,[2017]6公告為征收公告,不是客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為此,當事人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咸寧市政府責令縣政府重新回復委托人公開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考慮到評級和起訴期,啟動湘漢棚戶區搬遷補償,宣布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征收部門、實施單位等征收信息。
案件結果
2018年11月15日,縣政府發布《通城縣人民政府關于撤銷軍官征管文件[2017]6號、軍官征管文件[2017]8號的通知》,撤銷其征收決定和補償安置計劃。
人民法院在判決前取得了良好的訴訟效果。在征收活動的早期階段,由于未經批準的違法行為,可以在批準前開始征收相關程序,被征收人可以抓住時差,提出有針對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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