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用于農、林、牧、漁生產。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屆滿。
分析
集體所有制土地可以搞畜牧養殖,但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可以搞畜牧養殖?創為律師告訴你:如果占用的耕地是基本農田,就不能占用建農場。當被占用的耕地為非基本農田時,可根據《畜牧法》的規定,在滿足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作為養殖場使用。
2根據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用地如何處理的請示》的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用于養殖的設施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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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充分尊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和耕種條件的前提下,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將耕地用于養殖業。
據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畜禽規模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根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于發展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土地,按農用地管理,并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用地,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它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規模畜禽養殖場所需的土地,實行分級管理。
"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防疫站、飼料庫、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永久性建筑的,應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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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各地要充分考慮規模畜禽養殖場的需要,留出用地空間,為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提供用地條件。各地不得以新農村建設和環境整治為借口,禁止或限制畜禽規模養殖。雖然已經獲得了建設許可,但是養殖場的建設也有一定的條件,創為律師提醒大家,養殖場建設不僅要符合環評設計要求,還要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最后,創為律師再給大家介紹一些注意事項,雖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在這片土地上建造養殖場不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從今年起不用再審批養殖用地,但是創為律師要告訴大家建造養殖場還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不會破壞種植條件,不會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不能建在農田保護區內,只能建在未受保護的農田上。
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養殖場。一定要遠離河流,飲用水源,村莊等。
要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過上述的規定創為律師告訴大家,在集體土地上辦養殖場,要綜合分析,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養殖場,還是改變土地用途,不能一概而論。當然,作為被征收人,大家一定不會被一紙文件嚇到,學會理性的表達,尋求便捷的維權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