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我的戶口在農村,且也有土地,結婚后,離開了我們村,但還住在本縣內,因我老公是城鎮居民戶口,所以當時結婚的時候我并沒有把我的農業戶口遷出,戶口還留在村上的,今年我們這里因城市規劃土地被征用,給村上的人發土地補償金,但是我去領土地補償金的時候被告知出嫁的人不能領,說我的戶口只是個干戶口(意思就是只是在村上掛了個名),跟村上多次交涉,還是不行,我想咨詢村上這么做是否違背我國的法律?
律師回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你老公是城鎮居民戶口,你是不可能在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所以村里不可以收回你的承包地。即然有你的承包地,那么,當該地被征用時,就應當有你的補償款。
如果與村里交涉不通,你可以根據該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1、【同住人他處有房的認定】2004年《上海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作為征收補償對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處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如何認定“他處有房”?
關于征收補償對象的同住人范圍仍應按照上述執法意見確定。為鼓勵居住困難的人通過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條件,這里的“其他住房”應限定為福利性質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處購買的商品房不屬于“他處有房”。
職工向工作單位承租單位職工宿舍,雖然職工與單位之間形成租賃關系,但雙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賃關系。職工一般不辦理公房調配手續,也沒有取得公房租賃憑證,故一般不應視為“他處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處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過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2、【未成年時受配公房的性質】在對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進行認定時,如果該當事人在未成年時曾與其父母共同受配過公房,是否屬于“他處有房”?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未成年時曾與父母共同受配過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確定乙房同住人范圍時,該當事人是否會因為曾經受配甲房而被認定為“他處有房”存在一定爭議。
會議傾向性意見認為,未成年人與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時,未成年人并非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獲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隨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不影響其成年后所獲得公房在征收時同住人的認定。
在征地拆遷中拆遷不公告,拆遷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