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你拿到手里的補償款少之又少?村干部為什么不公開村務信息?遇到這種情形,被征收的你應該怎么辦呢?上海市動遷律師解讀拆遷腐敗的那些事,追蹤補償款去向!
一、拆遷貪腐違法亂紀且犯罪
貪污腐敗現象隱藏在各行各業,然而在征地拆遷領域,每一起拆遷腐敗案件都關乎著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近日,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通報了查處的5起征地拆遷領域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典型問題。據通報顯示,浙江省下屬市的三個城區的街道城市建設中心征收科負責人均違規收受禮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另有拆遷辦工作人員與改建辦臨聘人員違規收受禮金,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和解聘。除此之外,貪污受賄逾百萬元,拆遷辦工作人員獲刑等新聞也時常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因此,警惕征地拆遷中的貪腐現象對保護被拆遷人利益十分必要!
二、拆遷補償款何以成了“唐僧肉”
首先,在征地拆遷中信息不對等的情況普遍存在。被拆遷人大多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對拆遷程序不甚了解,對拆遷辦或村委會人員傳達的拆遷政策,被拆遷人全盤照辦,因此被拆遷人由于信息閉塞,間接放棄合法利益的爭取等情況也時有發生。
其次,在征地拆遷中由于涉及的補償款金額巨大,在金錢誘惑下部分工作人員或者村干部心術不正,將被拆遷人利益拋諸腦后,企圖瞞天過海從補償款中撈一筆。
最后,征地拆遷中涉及的法律知識甚多,被拆遷人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同時也給予了貪腐人員欺騙的機會。
因此,專業的法律知識、最新的政策信息以及征地拆遷中維權方法都是被拆遷人維護自身利益必不可少的技能,被拆遷人需根據自身情況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維護合法利益,以便順利拿到補償款。
三、貪污征地補償款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四、一起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財政資金的“零口供”貪污案件
經翼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抽絲剝繭,補充偵查,在“零口供”情況下全面客觀取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為某局副局長,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案發時,時任某鄉鎮財政統計所所長的趙某某受政府指派,負責協調一起拆遷賠付事宜,經會計事務所評估,應支付賠償拆遷人王某某賠償款271142元。趙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安排協調,擅自用其身份證復印件,違規辦理了戶名為“王某某”的郵政儲蓄存折,后在王某某的賠償協議上填寫好賠償金額,并填寫了王某某收款收據內容,一并提供給付款方,待付款方將賠償款打入其違規辦理的賬戶后,陸續提取非法占為己有。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心存僥幸,對監委移送的其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開辦銀行賬戶、冒名在賠償協議和收款收據上填寫賠償金額、指使會計將賠償款取出后非法占為己有的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面對“零口供”情況,辦案檢察官從細節處入手,提前介入偵查,詳細審閱卷宗材料,認真細致地分析和判斷其口供與案件事實、其他證據的矛盾之處,敏銳把握外圍取證重點。
并以間接證據為先導,充分利用退回補充調查的節點,與監委調查人員加強溝通協作,引導其依法調查取證,監委調查后,對賠償協議和收款收據上的筆跡進行了鑒定,并對村會計崔某某進行詳細詢問。
最終,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實賠償協議及收款收據上的賠償金額大小寫確實為趙某某所寫。辦案檢察官精準認定證據間的連接點,以該案件事實為突破口,對該單位會計續某某再次進行詢問,其證言與銀行工作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趙某某將卡及密碼交于會計續某某,所取錢款也全部交給了趙某某。案件至此,雖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但現有證據已能充分證明趙某某確實將這筆賠償款非法占為己有。
上海拆遷補償款糾紛律師提醒您,拆遷過程中如遇到村干部、拆遷辦人員貪污、挪用補償款,被拆遷人需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如被拆遷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可咨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身利益,主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