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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有關住房貸款利息優惠政策整理如下,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個人轉讓超過5年的獨居住房可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第二條第(六)款,個人轉讓自用住房已滿5年且是獨居家庭住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住房超過5年的,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界定自用5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7年第33號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買并轉讓房屋5年以上。
一、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個人購買的公有住房,按購房合同生效時間、購房發票開具時間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計算,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按購房合同或契稅完稅憑證上注明的日期計算,按孰先原則確定。
二、個人轉讓房屋之日期,以買賣發票上注明之日期為準。
二、家庭獨居房屋之確認。
"家庭專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者為夫妻雙方)只擁有一套住房。
三、出售商業用房,不得享受免征5年房產稅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第3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個人銷售商業用房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享受1年內換購住房退還保證金和5年內自用住房免稅的政策。
第二,離婚財產分割中的房屋產權不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一、以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分,離婚后,夫妻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離婚析產時個人所得所得,扣除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原價值與有關稅費之和乘以原價值與有關稅費之和。
三、離婚后個人自住住房所得收入,符合家庭自用住房五年以上的,可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購買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政策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房屋贈與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下列情況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負有直接撫養、扶養義務的撫養、扶養人;
三、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三條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受贈人因房屋所有權轉移而取得的受贈款,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經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其他所得"改為"偶然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房屋拆遷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對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五條規定,對已獲得貨幣補償和用來購買改造安置住房的個人,或對已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個人,按規定減免契稅。根據有關規定,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第七款規定,對個人以廉租住房名義取得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個人出租房屋,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根據財政部《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個人出租住房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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