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住在河南的王先生來自XX市XX縣XX村。作為家庭承包商的代表,他在XX村擁有家庭承包土地,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019年6月,XX縣國土資源局發布征地通知,計劃征用村集體土地,用于交通用地。王先生家承包的部分土地在上述被征用土地的范圍內。由于補償不合理,王先生沒有與征用方達成協議。2019年8月,王先生承包地上的一些樹木和其他附件被強制清理,并已修建道路使用。王先生拒絕接受,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政府部門能否僅僅根據擬征用階段的征地通知強行征用被征用人的土地?
上海拆遷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批準后,予以公告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征用土地的,應當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用范圍、土地現狀、征用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至少30天,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未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無相應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征地行為顯然是非法的。為了證明其征地行為是合法的,被告只提供了征地通知、分配的征地拆遷通知和現場照片,但根據其提供的征地通知,征地范圍與王先生所擁有的土地不同。到目前為止,在二審中,被告還沒有提交法律程序批準和公告的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應當撤銷或者確認違法行為。由于涉及的土地已建成道路使用,撤銷將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法院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
此外,被告強制清理王先生所涉及的承包地上的附著物是違法的。在本案中,當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強制清理所涉土地上的附著物時,他做出了強制執行決定,聽取了王先生的陳述和辯護,明顯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這是一種程序違法。
最后,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認定被告征地合法性的主要證據不同,確認強制清理王先生部分合同地面附件,確認王先生涉及合同地面違法,責令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維護王先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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