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繼承律師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權該如何繼承?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44條《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金、產(chǎn)權交換房屋后,應負責安置房屋使用者》的規(guī)定,房屋使用者可以主張作為安置人,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2019年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表了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的紀要,之后,房屋使用者可以繼續(xù)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嗎?
律師的觀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住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紀要認為,私有住房征收以產(chǎn)權平移為基本原則,被設置人范圍一般僅限于住房所有權人。審判實踐中應嚴格按照法律和征收補償政策認定被設置的人的范圍,不得隨意擴大。在私有住宅的征收中,一般只有住宅所有權的人是配置者。房屋實際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門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主體。住宅的實際使用者根據(jù)什么樣的法律關系被征收住宅,不會因征收關系而變更,也就是說原住宅的居住使用關系轉(zhuǎn)移到安置住宅。因此,征地補償關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張分割征地補償利益,其居住問題可以根據(jù)原法律關系,如贍養(yǎng)、贍養(yǎng)等主張。
其中,關于私房征收所有權人死亡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所有權人死后沒有繼承財產(chǎn),房屋征收利益必須作為遺產(chǎn)由繼承人繼承。一般來說,房屋面積的補償(例如三塊磚部分、平衡實物配置補助金等)應認定為繼承范圍,其具體分配應按繼承法進行。另外,處理房屋拆遷補償?shù)睦^承需要三個步驟:首先尋找拆遷處理,說明原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在家所在地的公證處處理繼承公證,最后取得公證書,撤銷處理拆遷合同變更的繼承人無法協(xié)商處理房地產(chǎn)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基本案例:
徐a是爭奪家庭土地的使用權者,徐a和周b是夫妻關系,現(xiàn)在已經(jīng)去世了。兩人生前生了徐一、徐二、徐三個孩子。其中,徐31954年死亡。徐1和王a原系夫婦關系,兩人生了一個女徐某,徐1和王a離婚了。徐某和黃某是母子關系。徐1于2016年報告死亡。徐2與翁a系夫妻關系,兩人生了翁1、翁2、翁33個孩子。后徐2于2019年4月26日去世。徐4的親生父親是徐a的弟弟。徐4與杜某2系母子關系。
2019年11月9日,系爭房被納入征收范圍。2019年12月1日,王a作為代理人和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征收實施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住房征收補償協(xié)議》,認定住房為私房,約定住房價值補償金3,856,547.12元的住房裝飾補償19,545元的住房裝飾補償金其他各種補助金、獎勵費用共計1,379,030.73元(其中建筑面積不符合補償76,660.73元,搬家費用補償800元,住房設施搬遷補助金2,50元,住房補償金5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住房補償金80元
2019年12月,征收實施公司確認了以結算書的形式爭奪住宅的征收補償利益,包括上述征收補償協(xié)議確認的住宅價值補償、住宅裝飾補償、其他各種補助金、獎勵費用共計5、255、123元、臨時配置費13、500元、合同轉(zhuǎn)移利息25、678.12元、住宅轉(zhuǎn)移獎勵10萬元、住宅提前轉(zhuǎn)移獎勵18萬元、預約獎勵15萬元、合計5、724、301.12元。上述款項當事人均未收到。
2020年4月13日,王a代表王a、徐某、黃某、翁1代表翁a、翁1、翁2、翁3在征收實施公司簽訂了《家庭協(xié)議》,約定“現(xiàn)在權利者的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向征收機構申請以下方式支付:1.1、145、239.28元支付翁1名,本次動蕩不主張其他權利2.本戶剩馀征收補償金屬于權利者的繼承人王a名義”。徐某、黃某、翁a、翁2、翁3承認該協(xié)議。徐4、杜某2、杜某、杜某1認為王a已經(jīng)和徐1離婚,不是徐1的繼承人,而且上述協(xié)議沒有徐4參加,協(xié)議應該無效。
原告徐4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住宅征收補償利益,確認住宅征收補償利益屬于徐a、周b兩人的遺產(chǎn),法定繼承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法院的判決:
確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系徐a、周b的遺產(chǎn),其中1、145、239.28元由被告翁a、翁1、翁2、翁3共有,被告翁1征收的其馀4、579、061.84元為徐a、周b的其馀繼承人共有。
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本案件爭奪住宅是私房,本案件當事人均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因此只有住宅所有權人才是配置者。爭奪住宅的原系徐a、周b夫婦的共同財產(chǎn),兩人去世后沒有繼承財產(chǎn),爭奪住宅的征收利益應該作為遺產(chǎn)由繼承人繼承。系爭房內(nèi)戶口在冊人非繼承人的,無權以戶口或?qū)嶋H居住主張分割征收補償利益。爭奪住宅實際居住者的居住問題可以根據(jù)原法律關系,如贍養(yǎng)、贍養(yǎng)等主張。
徐1、徐2系徐a、周b的親生子女有權繼承兩人的遺產(chǎn)。但是,徐1、徐2在繼承開始后,在實際接受遺產(chǎn)之前死亡,徐a、周b的遺產(chǎn)由徐1、徐2各自的合法繼承人接受。因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徐1、徐2在爭奪家庭利益的繼承中留有遺言和遺贈,所以必須通過法定繼承確認兩個繼承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孩子、父母,徐某是徐1的合法繼承人,翁a、翁1、翁2、翁3是徐2的合法繼承人徐1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黃某不是徐1的繼承人王a已經(jīng)和徐1解除了婚姻關系,所以不是徐1的繼承人。因此,徐某、翁a、翁1、翁2、翁3有權參與繼承分配。關于徐2的征收利益份額,徐2的繼承人在家庭協(xié)議和審判中明確表示,沒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認定合法有效,根據(jù)誠實的原則不能后悔,本院依法確認征收利益中的1、145、239.28元屬于翁a、翁1、翁2、翁3王a、黃某、杜某2、杜某、杜某1不享受單獨征收利益。
剩馀征收利益歸屬、分配涉及徐4繼承人資格認定和繼承比例等問題,與本案不同法律關系,部分當事人要求在繼承事件中另行處理,相關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因此《家庭協(xié)議》中王a份額的約定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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