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的拆遷律師
從2019年開始,上海加大了舊城區的改造,特別是楊浦區、虹口區、舊閘北區等地區的舊房大量征收,征收戶數為萬人。
現在的舊住宅改造對象大多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建造或分配的私房和公營住宅。與2020年以后私房轉移的統一口徑相比,公租在轉移過程中遇到更加困難和復雜的情況。
首先,在上海公營住宅的移動中,享有份額的人有公營住宅租賃人和同居人兩種。對承租人來說,一般是指公房租賃證明書上顯示的承租人。難點是公房同居者的認定,這是實踐中的難點,但也是必須明確的事實。因為只有認定同居者才能享受移動份額。
根據上海高院2004年發表的關于分割公房轉移金的意見,一般意義上的同居者在發行拆遷許可證之日,在被拆遷住宅的地方有市內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了1年以上,市內沒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難的人。
從上述意見可以看出,同居者一般需要3個要訣:1、戶籍2、實際居住1年以上3、
但是,在現實中,由于面積小、居住環境差等因素,大部分公營住宅都處于無人居住或租賃的狀態。對于這部分的公租,爭論往往很大。
讓我們看看一個案例
位于上海老門北的公房,包括公房租賃人張先生、戶籍在內的張先生的次子、次子媳婦和孫女。2000年,張先生年紀大了,搬到大家住,由大家照顧。2002年,張先生的次子一家購買了位于上海嘉定的商品,還離開了公家。出去后,張先生的次子租了公房。
2019年,公房遇到國家征收,承租人張先生與移動集團簽訂了征收協議,張先生的次子找到張先生,說移動費應該有自己家庭的份額。但張先生認為,兩個兒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而且公家是自己的職場分配的,和兩個兒子沒有關系,兩個兒子已經住在外面,而且十幾年沒住在公家里,不同意分配給兩個兒子。雙方無法協商,次子向法院起訴張先生,要求確認家庭份額。
律師分析。
本案有兩個重要焦點。一是張先生建議次子購買商品,次子失去同居資格,二是次子長期不住公房,能主張份額嗎?
根據上海高院的意見,他所指的房屋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獲得的房屋,包括原租賃公有住宅、計劃經濟分配的福利住宅、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住宅、住宅費用的一半以上是用公司補助金購買的商社、公營住宅被拆除后獲得的安置住宅(包括自己部分出資的所有權安置住宅)、公營住宅銷售政策購買的所有權住宅等。因此,商社不是排除同居資格的因素。
次子長期不住在公家,公家的租賃管理由次子主要支付,對維持住宅作出了一定的貢獻,房地產費也由次子支付,因此仍然符合同居條件。
法院的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次子一家三口屬于同居者,與承租人張先生共享動蕩利益。
上海有名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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