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之間往往存在各種矛盾,矛盾的核心往往是拆遷補償。一旦雙方在一定時間內未達成協議,拆遷部門經常采取強制拆遷手段,盡快完成拆遷任務。在發布征用公告后,你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嗎?拆遷戶面對強制拆遷時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上海市拆遷律師通過下面案例讓您了解。
案件簡介
趙是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XX村的一名村民。他在村里依法擁有一棟房子,其中一棟街道房子被用作立面房。多年來,趙一直在這里生產和生活。2019年9月,由于相關項目的建設需要,趙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拆遷部門發布了《征收公告》,但由于補償標準低,趙沒有與拆遷部門簽訂補償協議。2019年12月,拆遷部門向趙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強行拆除了趙的房屋。趙拒絕接受,于是委托蘭秦律師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制拆遷違法,并相應申請國家賠償。
在審判中,拆遷部門辯稱:趙的房屋所在地已被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我們多次與趙協商補償安置,但趙仍拒絕搬遷,影響了施工進度。我們的強制拆遷行為是合法的,并要求駁回趙的起訴。
律師分析
首先,征地公告不是強制拆遷的法律原因。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住房征用補償條例》,在征地拆遷期間,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強制拆遷合法住房,拆遷部門無權擅自實施拆遷,征地公告,只是征地拆遷的法律程序之一,拆遷部門發布征地公告只是責任行為,不能獲得拆遷權,即征地公告,不是拆遷部門的依據。
其次,拆遷部門對施工進度實施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所謂的施工進度,本質上是公共利益,征地拆遷本身是拆遷戶為公共利益,轉移個人利益,即拆戶為公共利益做出了部分犧牲,我國法律將明確規定先補償,搬遷的內容,以保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拆遷戶拒不搬遷的,拆遷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責令土地交付決定》和《補償決定》,由人民法院判決,不得擅自實施強制拆遷。
最后,拆遷部門實施的強制拆遷行為是非法的。拆遷部門實施的強制拆遷行為是行政強制行為,但拆遷部門未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的聲明和辯護,保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其程序違法。另一方面,雖然拆遷部門作出了《土地出讓決定》,但趙依法享有60天內復議、6個月內起訴的權利。拆遷部門在期限屆滿前實施強制拆遷,因此強制拆遷違法。
法院判決。
1.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拆趙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本案的訴訟費由拆遷部門承擔。
案件總結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在征地拆遷期間實施強制拆遷。拆遷部門本身無權實施強制拆遷,無論拆遷部門在征地拆遷期間發布什么樣的文件,其實質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即發布征地公告也屬于履行職責和義務的過程,這一過程不會賦予拆遷部門強制拆遷的權力。在本案中,拆遷部門強制拆遷趙的房屋是違法的。在獲得強制拆遷勝訴判決后,趙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拆遷部門要求全面賠償,并要求他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如何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