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推進征收拆遷工作,一些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程序,對被征收人的承包地實施強制征收和強制拆遷。那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是否合法?被征收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來看看上海動遷律師是怎么做的。
鐘先生是一個經濟合作社的成員。2015年12月9日,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鐘先生承包的土地在征地范圍內,這塊土地將作為城市建設用地征收。公告還規定了其他事項。
2016年8月2日,鎮政府向合作社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全體成員于2016年8月4日至7日到現場丈量房屋,清點地上附著物,辦理相關補償手續;逾期后,鎮政府將征地紅線內的青苗按棄苗處理,定于2016年8月10日進行全面清表。
2016年8月10日,鎮政府在未進行公告、催告程序和行政強制決定的情況下,開始組織中標施工隊清理經濟合作社土地上的附著物,包括鐘先生承包地上種植的果樹等附著物,清理行為持續至同年12月。鐘先生不服鎮政府強制拆遷,找到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法庭上,拆遷律師稱:我方當事人進行承包的土地被列為征地工作范圍,但至今未收到一個合法的拆遷手續,也未與有關管理部門之間達成經濟補償標準協議。然而,鎮政府卻突然于2016年8月到12月對我方當事人的土地制度實施了強拆強征,給我方當事人造成了影響重大風險損失,鎮政府實施強拆強征沒有其他任何企業法律理論依據,且嚴重違反公司法定程序。其行為侵害了我方當事人通過合法的財產安全權益。
被告制作的《北三環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心段)征地補償表》載明:村:* *村;業主:鐘水陽;社會:東排;實測土地面積:2、096畝;土地補償款98092、8元;青苗補償量為2、096(畝或樹);青苗補償金額94320元;預留土地折算貨幣補償的計算面積為0、2096畝;預留土地折合貨幣補償金額71,683、2元;以上共計264096元。原告鐘水陽不同意被告的賠償方案,未在上述賠償表上簽字確認。
在聆訊中,被告表示已將上述“緊急通知”適時通知 EPEC 成員,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確認。原告說,它不知道緊急通知,它提交給法院的緊急通知是由其他人發出的。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明、曾(2014)第63號征地預公告、曾(2015)第15號征地公告、緊急通知、證明、北三環高速公路二期(中心段)征地補償表予以證實,各方當事人也已當庭陳述案情。
本院學生認為,關于原告公司是否有原告作為主體進行資格的問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管理行為的相對人之間以及一些其他與行政工作行為有利害相關關系的公民、法人企業或者通過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訴訟。”
本案中,原告鐘水楊系廣州市增城區中新鎮××東排經濟生產合作社的社員,其提供增城區中新鎮××東排經濟專業合作社出具的兩份《證明》,初步研究證實原告在**村被征收的土地上種有果樹等附著物。因此,被告關于原告已經不是本案利害關系人,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得主張自己沒有一個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辯稱,我國政府對涉案土地的征用是合法的,清地手續也是合法的。原告賠償標準過高,導致協議遲遲不能達成,嚴重阻礙了項目的建設進度。我國政府采取的行動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實本人的觀念,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拆遷律師稱:被告對我方當事人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數據清理工作雖然發展作出了涉案的《緊急通知》,但并沒有我們提供重要證據證實其已經沒有按照國家規定企業經過系統公告、催告程序及作出行政管理強制決定。
因此,被告公司組織對我方當事人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實施強制清理的行為方式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確認違法。最后,法院接受了上海動遷律師的意見,證實鐘先生承包鎮政府對土地實行強制拆遷附加清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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