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拆遷糾紛案件律師 農村宅基地拆遷后,大家庭原有的基礎受到了干擾,每個家庭成員往往需要重新分配安置房的份額,這也引起了很多爭議。那么如何在家庭成員中分配安置房呢?今天托富律師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分析一下:
1.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凌某某和凌某某為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即大兒子被告凌某某、女兒凌某某(1962年3月10日出生)、二兒子原告凌某某、三兒子原告凌某某。凌某粉于1985年4月25日與陳某彪登記結婚,并于1986年2月25日生下一女,即被告陳某。凌某某于2009年3月8日去世,其母凌吳某于1973年1月去世,其父凌某某于1981年1月去世,其女凌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去世。
1984年以前,凌一家六口,前三瓦房(宅基地南面),后三草房(宅基地北面)。被告人凌某一婚后與妻子瑛、女兒凌某一同住在前屋。被告凌某某、凌某某,原告凌某某、凌某某主要住在里屋。后來,前三間瓦房屬于被告凌某一。1984年4月,戶主凌某某提出社員建房用地申請,申請程響鎮南郊新農村第二批,拆除后面的三間草房,在七路重建三間平房。申請表中記載的全家常住戶口為凌某某、凌某某分、凌某某、凌某某定。1988年,凌一戶人家在1984年裝修的三個平房的屋頂上,疊加了三棟房子,后面的房子變成了三層樓。2012年,三層樓房也拆除,獲得程響鎮盛源小區26棟1xxl室、9棟3x1室兩套住宅。原告凌丙、因兩套安置房的生產分析及繼承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件重點。
如何通過分析拆遷安置房的產量確定每個家庭成員的份額?
第三,法院判決的要旨。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認為,由于本案涉及的拆遷安置房是通過拆除凌某戶舊房獲得的,分析拆遷安置房的產量,在確定拆遷安置房各方享有的份額之前,需要確定每一家庭成員對舊房享有的份額。
每一方在被拆除的老房子中的份額。原告凌某某、凌某某、被告凌某某對其父母凌某某家、凌某某基本上向舊房的上三層、下三層出資一事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凌某某、凌某某、原告凌某某、原告凌某某在舊房建設中的貢獻,本院綜合分析了家屬在舊房建設過程中的生產生活情況,認定凌某某夫婦享有舊房90%的份額,即凌某某和凌某某各享有45%,凌某某享有3%,凌某某享有7%,凌某某未享有該份額。
由于凌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去世,凌某某于2009年3月8日去世,陳某標準公司和被告陳某均表示其可繼承的股份已捐贈給凌某某。按照繼承規則,最后。
定陵A享受老宅66%,凌某B享受9%,凌某C享受16%,凌某丁享受9%。
安置房各方享有的份額。上述舊房拆除獲得兩套房屋,26棟1×1室,9棟3×1室,其中26棟1×1室,面積142.98㎡,9棟3×1室,面積89.27㎡,共計232.25㎡。因此,裸露的凌某A應享有的安置房面積為153.285㎡(232.25㎡x66),被告凌某B和原告凌某丁各享有20.9025(232.25㎡x9),原告凌某C享有37.16㎡(232.25㎡x16%)。
1.由于被告凌某某享有的安置房面積已超過盛源小區26號樓1xx1室,且該房屋已裝修完畢,為避免原告與被告雙方對該房屋發生糾紛,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被告凌某某所有,該房屋涉及的裝修問題由被告凌某某與凌某某協商解決,或另行起訴。
2.在圣元小區9棟3×1室(89.27㎡)的建筑中,被告凌某某享有10.305㎡(153.285-142.98㎡),被告凌某某享有20.9025㎡,原告凌某某享有37.16㎡,原告凌某某享有20.9025㎡,在分割方式上,原告凌某某丙、凌某某丁、被告凌某某甲、凌某某乙均要求按比例分割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太倉市程響鎮盛源小區26號樓1xxl室房屋屬于被告凌某某;
(2)太倉市程響鎮盛源社區9號樓3x1室。原告凌某某享有42%的房屋,原告凌某某享有23%,被告凌某某享有12%,被告凌某某享有23%。
第四,裁判的思維。
要分析拆遷涉及的安置房生產以及如何確認每個家庭成員的份額,法院可以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拆遷安置房分割前要確定共有人。這是所有分離生產糾紛首先要確定的問題,拆遷安置房的特殊性是由舊房改造而來。因此,法院應追根溯源,確定舊房共有人,而不是僅依據拆遷安置房居住者的現狀。家庭財產分割,顧名思義,就是家庭財產的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形成必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依據,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將收入返還家庭,或共同購買家庭財產,或共同繼承和接受家庭成員的饋贈或遺贈。沒有法律事實形成共同財產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不存在共同財產關系。因此,在沒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者遺贈的情況下,只有對家庭共同財產的形成履行了義務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同財產的共有人。至于舊房共有人的確定,由于舊房建造時間較長,通常已經拆除,法院應與保存的房屋申請記錄、家庭成員工作學習遷移記錄,甚至當年的居委會、村委會人員核對相關情況。
其次,拆遷安置房的劃分應以每個家庭成員對舊房的份額為基礎。由于拆遷安置房通常是由舊房改造而來,要分割拆遷安置房,首先要考慮家庭成員對舊房的出資和建設,如果有家庭成員死亡,還要考慮繼承問題。待拆遷老房子經過分析繼承,最終確定每個家庭成員對老房子的份額后,拆遷安置房按此份額進行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劃分,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分割共有財產時,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平等分割原則的基礎上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說白了就是家庭成員是否為共有財產的產生、積累和增值付出了代價,并考慮了個人財產向家庭財產的轉移。本案中,法院結合了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和雙方的陳述,審查了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狀況、雙方在建房時的經濟能力和勞動能力、對建房的貢獻等法律事實。考慮到凌某某的老房子主要由凌某某主持建設,投入了大部分資金和勞動力,女兒凌某某和二兒子凌某某有不同程度的勞動力投入,確定凌某某夫婦享有老房子的90%。由于大兒子凌某某在舊房建成時已成家獨立生活,三兒子凌某某在舊房建成時仍在讀書,法院發現大兒子凌某某和三兒子凌某某未享受舊房份額。在分析凌家生產的基礎上,由于凌的女兒凌某芬和妻子凌某珍的死亡,法院隨后適用繼承和代位繼承規則對凌家各家庭成員的繼承份額進行分割,確定各家庭成員對舊房享有的比例,并按此比例分割本案涉及的拆遷安置房。
上海動遷拆遷糾紛案件律師 最后,要注意裁判技巧,避免擴大爭議。法院一方面要準確了解拆遷協議和政策,認真調查家庭成員與家屬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