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期間的收入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公共租賃房屋拆遷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不一定!上海房屋拆遷律師將帶您講下面案件!
案件介紹
朱和顧是第二個已婚家庭。青蓮街的房子是公共租賃的房子,婚前為朱承租。婚后在房子里住了五年后,房子搬遷,朱作為拆遷人,上海搬遷公司作為拆遷人,上海公司作為拆遷實施單位簽署了上海城市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意朱租房子搬遷,安置人是朱及其子女,安置城鎮房屋和另一套房子,在城鎮房屋以朱的名義登記。現在顧某去世了,顧某的繼承人認為,雖然該鎮的房屋以朱的名義登記,但由于婚姻期間的拆遷,應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析,并要求繼承。
案件焦點?
朱的公租房,拆遷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顧的繼承人有權繼承該財產嗎?
律師點評
雖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搬遷房屋有其特殊性。
根據有關法律,在本案中,雖然公共租賃住房是婚后拆遷,但屬于婚前租賃,應確定為朱的個人財產,即使房屋在婚姻關系期間被拆遷,拆遷所得的財產也應確定為朱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搬遷過程中,安置人員沒有顧,顧不是安置對象,因此搬遷安置房與其無關,也不能作為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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