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被偷拆了。我該怎么辦?拆遷部門在我不在家的時候拆除了我的房子。我該怎么辦?在征地拆遷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類似的問題。許多拆遷部門選擇在晚上、清晨或拆遷戶不在家時拆除征地范圍內的房屋,但實際上他們沒有履行安置補償的職責。此時,被拆除房屋的人又急又生氣,不知道該和誰算賬。今天,上海房屋拆遷律師將通過這個案例告訴你如何處理強制拆遷。
案件簡介
劉是山東省棗莊市xx街xx村的村民。他在村里有一所合法的房子。他的家人很高興住在這里。2020年4月中旬,區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將劉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但由于征收補償價格不合理,劉未與拆遷部門達成協議。此時,劉還對拆遷部門表示期待,希望得到合理的補償,改善家庭條件。但令劉驚訝的是,2020年7月初一早,劉的房屋被拆遷部門的工作人員強制拆遷,房屋內的所有物品都損壞了。劉認為,區政府作為征收主體,應當對征收范圍內強制拆遷的房屋負責。因此,在律師的幫助下,劉以區政府向被告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區政府前,被告區政府已經作出了房屋征收決定,并完成了所有的征收程序。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并公告后,涉及的房屋被強制拆遷。因此,被告區政府應當首先推定為被告區政府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區政府作為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主體,應當提供有關行為合法性的證據。否認行為實施,未提供行政強制拆遷合法性證據的,依法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
區政府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區政府認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住房征收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合格的被告。
二審法院認為,行政訴訟合格被告的確定通常遵循誰的行為,誰的被告;行為人,可以處理的基本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格的行政行為主體在起訴時難以確定的,需要根據《權力法》和舉證責任規則進行審判和判斷。在本案中,劉強制拆遷的房屋在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范圍內。原審法院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政府作為強制拆遷的責任主體,屬于權力法律原則下的合理推定。當區政府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強制拆遷合法時,原審法院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遷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沒有錯。
案件總結
在征用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確保被征用人能夠獲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補償。因此,拆除房屋明顯違法,未與被征用人簽訂補償協議或者補償被征用人。被征用人受到非法判決后,劉等被征用人可以依法向對方申請賠償。對方不賠償的,被征用人也可以通過行政賠償程序爭取合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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