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上升,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翻新農村房屋,但同時也會面臨一些問題。如果他們不小心認定當地政府部門為非法建設,然后一言不發地拆除房屋。那么,政府的強拆行為合法嗎?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
案情簡介
王先生來自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王先生和他的父母是一個水庫移民。20世紀90年代,他們移民到村里定居下來。在這里定居后,經當地土地部門批準,王先生的父母建造了一棟160平方米的兩層土磚房。1991年,當地土地管理局向王先生的父親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來,王先生的父母去世了,王先生因繼承而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2017年6月,由于部分房屋損壞嚴重,已成為危房,無法居住,王先生不得不在老房子的基礎上進行改造。改造后,王先生住在房子里。直到2018年6月,當地鎮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強制拆除王先生的房子,王先生新建的房子再次無法居住和使用。事發后,王先生向當地鎮政府了解情況,但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找律師咨詢。
當地鎮政府的強制拆遷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是嚴重的非法拆遷行為。隨后王先生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被告觀點
庭審中,被告當地鎮政府辯稱,當地一名村民致電市長公開舉報原告違規新建房屋,鎮政府工作人員于2019年3月前往現場調查,確認原告違法建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鎮政府有權拆除違法建筑。
上海房產拆遷律師分析
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允許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措施。強制拆除措施實施前,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提前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當地鎮政府在查處原告王先生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案件時,未經責令限期改正,直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決定不依法送達原告,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辯護權和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濟權。在未取得上級人民政府指示和未事先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直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決定不依法送達原告,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辯護權和法律救濟權。
判決結果
經審理,法院充分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作出判決:確認當地鎮政府強制拆除王先生的房屋是違法的。
律師總結
在農村裝修中,但不時被認定為違法建設行為。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在農村建造或裝修會有法律風險呢?
有以下情況:
一、不符合鄉鎮總體建設規劃的,農民不得隨意建設;
二、審批程序不合格的,農民不得裝修舊房;
三、農民或者他人不得在水資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建房;
四、農業用地不轉化為建設用地的,任何人不得亂建房屋;
五、在基本農田建房,即使建設完成,也會被強制拆除;
六、不得拆除舊房屋或者一戶以上房屋;
七、原房屋已定性為違法建筑,其裝修行為也不符合規定;
八、異地申請宅基地建設,但未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是違法的;
九、不超過宅基地標準使用面積建設房屋。
即使有上述情況,行政機關也不能隨意拆除,但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嚴格執行《行政強制法》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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