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海市動遷律師,現在的拆遷剛剛開始,我們該怎么辦? 答:您先跟對方談,如果談不下來,及時和我們聯系,盡早啟動法律程序,以防過了期限。那什么時候才是最后期限?答:您先跟對方談,如果談不下來,及時和我們聯系,盡早啟動法律程序,以防過了期限。在這里上海市動遷律師想跟大家重點總結一下,房屋征收過程中,應當啟動重點程序的最后期限:
一、最后期限之評估報告的救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拆遷戶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拆遷戶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征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拆遷戶對拆遷補償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評估結果,關系到拆遷戶的切身利益,所以請廣大拆遷戶慎重對待,如有異議,請及時行使手中權利。
二、最后期限之司法<強拆的救濟
“司法強拆”也是大家最關注的一個問題,如果收到了相關部門下發的裁決等等,應該如何拆遷維權,最后節點之前,又應怎樣應對方是上策?
司法強拆的前提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協議的內容以及救濟的方式)。拆遷補償決定作出后,拆遷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又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60日)、訴訟(6個月)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司法強拆的前提是在收到拆遷補償決定以后的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訴訟。所以盡早啟動法律程序,是阻止司法強拆的重要手段。
以上兩點是在實踐中拆遷戶最為關注的兩個“最后期限”,也就是拆遷律師口中說的重要時間節點,請廣大拆遷戶慎重對待。而在實踐中,征收不僅僅包括評估和司法強拆,而是由多個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組成的。每一個行政行為都有他相應的“最后期限”,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一些當事人,政府下發了相應的法律文書,如限期拆除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等。他們以消極不理會的態度對待,事實上,每一份文書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如果當事人置之不理,結果很有可能就是喪失了自己的權利 。所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以及起算點,拆遷律師在這里統一總結一下:
復議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訴訟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長期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誠然,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后一道途徑,是公平正義的最終防線。拆遷無小事,涉及到一家幾口甚至是幾代人日后生活水平。所以在此,上海市動遷律師請各位當事人,慎重對待您接到的法律文書,及時行使手里的權利,切勿因時間的流失逾過“最后期限”以至于喪失了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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