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就丁敏捷系因知青子女回城1996年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以及其與其父母共同受配海棠新村房屋的情況進行法律分析。在分析過程中,本文上海拆遷律師將會涉及上海相關法規及典型案例,并從中尋找對本案的借鑒意義。
一、案情介紹
1996年,丁敏捷系因知青子女回城,將戶籍遷入上海市徐匯區衡山路XX號XX幢X層XXX室(以下簡稱“爭議房屋”)。但爭議房屋于1990年已由丁敏捷與其父母共同受配,丁敏捷僅為房屋的承租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
二、法律分析
丁敏捷是否享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在本案中,丁敏捷并非爭議房屋的產權人,僅為承租人。因此,丁敏捷不具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丁敏捷不享有爭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丁敏捷是否享有爭議房屋的承租權?根據本案情況,丁敏捷系因知青子女回城,將戶籍遷入爭議房屋,且其父母已經不在爭議房屋居住,因此丁敏捷是否有權繼續承租該房屋,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轉租承租的不動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丁敏捷作為爭議房屋的承租人,具有合法的承租權。
關于共有房屋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共有的不動產,共有人對它享有共有權,可以協議確定共有份額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和義務;協議不明確或者不成立的,共有份額應當平均,共有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方式由共同決定。共有人可以協議轉讓或者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未經協議,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共有份額。”
據此,丁敏捷與其父母共同受配的海棠新村房屋屬于共有房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共有人之間應當協商一致,并約定共有份額和行使權利的方式。如果未能協商一致,應當按照共有份額平均分配權利和義務。
本案適用的上海市相關法規針對本案中爭議房屋的性質,上海市制定了相關法規。根據《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共有房屋,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持有不動產權證書,享有等份的共有權。共有人之間有協議的,以協議為準。”
根據上述法規,丁敏捷與其父母共同受配的海棠新村房屋應當持有等份的不動產權證書,享有共有權。如有協議約定,以協議為準。
類似案例的法律借鑒上海市相關法規和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為本案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可以借鑒一些類似的案例。
2017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共有房屋分割”的案件。在該案中,共有人之間沒有約定分割的具體方式,法院最終判決按照各自投資的比例分配了共有房屋的份額。這個案例提示我們,共有人之間應當約定共有份額和分割方式,并盡量保證公平。
另外,在類似案件中,應當注重尊重法律,依法處理糾紛。本案中,丁敏捷雖然沒有房屋所有權,但作為承租人,仍然享有合法的承租權。應當尊重其合法權益,并在協商解決爭議時給予足夠的重視。
三、結論
綜上所述,本案中丁敏捷并非爭議房屋的產權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作為爭議房屋的承租人,具有合法的承租權。丁敏捷與其父母共同受配的海棠新村房屋為共有房屋,共有人之間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約定共有份額和行使權利的方式。如果未能協商一致,應當按照共有份額平均分配權利和義務。在解決爭議時,應當尊重法律,依法處理糾紛。
針對本案,建議丁敏捷與其父母協商解決爭議,約定共有份額和行使權利的方式,并盡量保證公平。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最后,上海拆遷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平時的生活中,購房、租賃等房產交易需要謹慎,應當仔細閱讀相關合同、協議,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出現爭議,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以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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