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一訴被告龐一、李一、龐二、王二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在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盧小蘭,被告龐二作為被告龐一、李一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王二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龐二的委托代理人喬斐達、潘宇虹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審理結束了。
原告王一主張原告與被告龐二原系夫婦關系,被告王二系兩人結婚生女的被告龐一、李一系龐二的父母。上海市西康路XXX獲得XXX號XXX室住宅(以下簡稱西康路住宅)于2013年搬遷,原被告5人均為配置對象,獲得搬遷配置金2015,000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原告和龐二現在離婚了,但是上述移動配置金還沒有分割,所以原告向法院申訴,一、判決被告向原告移動配置補償金403,000元二、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移動配置補償金的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4年12月3日到判決生效日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龐一、李一、龐二、王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既不是西康路家的同居者,也不是配置對象,原告對家沒有貢獻,沒有權利得到移動配置金。
經審理,原告王一與被告龐二原系夫妻關系于2010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2013年3月12日生下一名女性,即被告王二。被告龐一、李一是被告龐二的父母。2015年1月20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寶民一(民)初字第63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允許原告王一和被告龐二離婚的這個判決現在生效了。
另外,2013年6月3日,事件外人徐一(被告龐一之母)作為乙方,與甲方上海萬錦職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拆遷補償配置協議》,由上海西部企業(集團)移動拆遷職業有限公司。該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條:拆除徐一租賃的西康路房屋第五條:甲方支付乙方貨幣補償金260,399.52元第十三條:1、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住宅,計算公式為16*647.60*10-26039.52,金額為776,016.48元,設置人口:徐一、龐三、龐四、龐四、龐四、星期一、龐五、星期一、龐鄉、龐七、關一、關一、龐一、龐一、龐二、龐二、王一、王二、龐八。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拆遷職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發行的《拆遷補償配置情況》顯示,該戶屬合利坊基地拆遷戶,戶籍人口11人,設置人口16人,屬于3種地區,原住宅建筑面積40.2平方米,設置面積160平方米,單價6932元/平方米,最低補償單價5330元/平方米,補償單價6476元/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1036元,416元。該戶獎勵費8萬元,補助金4743元,285.35元,搬家費500元,設備搬家費:電話140元,空調400元,淋浴300元,煤氣200元,有線300元,其他673000元,合計5498元,125.35元。該戶于2013年6月3日簽訂合同,原房于2013年6月8日搬遷。同日,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拆遷職業有限公司發行的《居民移動費支付證明書》中明確記載了戶籍名龐一在冊人口5,移動設置貨幣2,015,000元,收款人龐一。
考慮到西康路住宅來源和居住使用情況,原告王一和被告龐二對住宅來源沒有貢獻,實際上沒有住在住宅內,與其他設置人口相比,沒有設置居住的實際需求,兩人必須設置補償金比事件外人徐一、被告龐一等人少,具體金額本院適當認定。原被告五人得到的配置補償金由被告龐一領取,應承擔支付義務,其馀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39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龐一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支付原告王一動轉補償金20萬元
二、被告李一、龐二、王二對上述第一條款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不支持原告王一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7,345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672.5元,原告王一承擔人民幣1,836.25元,被告龐一、李一、龐二、王二共同承擔人民幣1,836.25元。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根據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復印件,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