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離婚糾紛案例。
李某某和張某某于2010年5月結婚,婚后無子女。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性格不合而產生矛盾。張某某起訴離婚,要求將租住的公租房出租給他使用。
雙方婚前無住房。2012年,張某某作為主要申請人,帶著三名家庭成員,在張某某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提出申請。經XX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處審核批準,他申請了位于XX的一套公租房,一年簽一次合同,每月交租金400元。承租人是張某某。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法院如何處理這種出租屋?
裁判意見。
公共租賃住房以張某某的名義申請,張某某是主要申請人,即承租人。公租房按政策應由張某某租住。
但考慮到申請公租房時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以及李某某在獲得公租房前因無房而享受困難補助的客觀情況,張某某應在房屋租賃期間給予李某某一定的生活補償,即每月支付200元。
針對上述案件和問題,本期邀請遼寧申英律師事務所張喜安律師為您做如下分析和解答:
01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有限、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住房新就業人員、城鎮穩定就業農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只取得房屋使用權,不取得房屋產權。
02離婚時公租房怎么判?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會考慮照顧撫養子女一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辜一方,或者照顧殘疾人和生活困難。
同時也會參考公租房業主(單位)的意見。因為單位的公租房具有一定的身份屬性,一般會決定讓單位的一個員工出租使用,并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
夫妻一方主張財產權利分割的,法院可以不予處理。
筆者搜了沈陽本地離婚糾紛,要求公租房和公租房的劃分。大多數案件沒有處理分割請求,因為租住的公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應該直接主張公房的出租使用權,而不是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分割。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中公有住房使用和租賃若干問題的批復》(法發[1996]4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兼顧雙方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解決公房的使用和租賃問題。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答復如下:
有問題有答案。
q.
一、問: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租賃有爭議,人民法院能處理嗎?
a.
答: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租賃有爭議,無法自行協商,或者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q.
2.問:什么情況下雙方都可以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a.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出租:
(一)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租住的單位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三)婚前由一方投資建設的公房出租權,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
(四)一方或雙方申請婚后租住公房的權利;
(五)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有住房因婚后租住房屋被拆遷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
(六)夫妻單位投資共同建設或共同購買的共有住房;
(七)一方將本單位的房屋出租、返還給本單位或者給對方,另一方將房屋調換的;
(八)雙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交換房屋;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都可以出租的情形。
q.
3.問:處理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
a.
答:夫妻雙方均可租住的公房,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者;
(4)照顧無辜的一方。
q.
4.問:夫妻雙方都可以租的公房,如果是一方租的,承租人會給另一方經濟補償嗎?
a.
答:對于夫妻雙方均可租住、一方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可以給予對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q.
5.問: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如果可以分房使用,是否可以雙方分開租住?
a.
答:夫妻雙方均可租住的公房,面積較大且可分房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如果房屋可以單獨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為對方解決住房問題,可以給予許可。
q.
6.問: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權利租用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是否可以暫住?
a.
答: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權利租住對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且住房問題確實難以解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其暫住地,暫住期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支付相當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費和其他必要費用。
q.
7.問: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權利租用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又確實很難再租到另一套房子,該怎么辦?
a.
答:離婚時,一方無權出租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如果經濟上確實很難再租一套房子,如果租住公房的一方負擔得起,應該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q.
8.問:調整和變更自住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要征得自住房屋的同意?
a.
答:人民法院調整、變更自住房屋(含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房屋)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住房屋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改變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q.
9.問:夫妻雙方共同投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該怎么處理?
a.
答:人民法院可以參考上述相關回答,妥善處理夫妻共同出資的“部分產權”房屋。但獲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房屋產權比例和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房屋標準價格,賠償對方價值的一半。
q.
X.問:如果夫妻雙方都在爭奪“部分產權”,是否可以采用競價的方式解決問題?
a.
答:如果夫妻雙方都在爭奪“部分產權”,如果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以采用招投標的方式解決。
上海公租房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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