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征地搬遷管理作為貫徹落實中央政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宏觀調控,列入近期工作議事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總量的控制,防止和糾正大規模的拆遷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安置管理工作。政府負責人的職責應該明確。發生社會動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政府應當親自到場,做好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上海專業拆遷律師為您講解有關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以及人民對于政府部門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相關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建設城鄉發展建設部和自然資源部。
《關于企業進一步研究做好征地管理會計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技術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水平、當地居民人均收入不斷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問題進行分析調整,逐步得到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公司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學生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建設用地審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用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規定暫停的期限。最長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征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沒有辦法》第十九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工作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研究報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影響評估金融機構人員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征用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申請審查、估價。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市場價格風險評估管理機構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研究結果數據進行分析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調查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我們沒有發生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對被征地房屋所在地進行評估。 被征地方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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