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景蘭于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 Huairou Town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懷柔鎮政府)履行法定懷柔區。法庭接納后,Huairou Township 政府于同年6月20日向被告人送達公訴書副本及法律程序通知書。上海動遷律師為您講講這時該怎么做。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8月12日舉行公開聽證會審理此案。原告周敬蘭和委托代理人任海峰、被告懷柔鎮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志杰、楊帆出席訴訟,案件現已結案。
2016年2月22日,原告周景蘭向被告懷柔鎮政府提交了一份請求責令改正的申請,請求被告懷柔鎮政府責令廣州市懷柔區懷柔鎮某村(以下簡稱某村)改正2005年、2006年村民代表會議就某村糧田承包所作出的決定。原告周靜蘭起訴前,被告懷柔鎮政府未予答復。
原告周景蘭訴稱,原告周景蘭系某村村民,1999年9月,原告周景蘭與某村經濟發展合作社簽訂了《糧田承包合同書》,承包期限為5年,即自1999年9月30日始至2004年9月30日止。但在進行承包合同期滿后,該合作社剝奪了原告周景蘭的承包權,將土地給了其他一些村民,原告周景蘭多次向有關管理部門能夠反映通過上述這些違法犯罪事實,但某村委會聲稱自己承包該糧田已經過一個村民主要代表股東大會制度決定。
原告周景蘭即為某村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內部成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就應當充分享受中國與其他村民對于相同的權利。故請法院作為判決被告懷柔鎮政府不履行公司法定工作職責的行為具有違法,并判決被告懷柔鎮政府責令某村改正2005年、2006年就某村糧田承包事宜作出的村民文化代表重要會議研究決定。
原告周敬蘭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如下:
1、快件及網上查詢表格。證明原告周靜蘭于2016年2月22日向懷柔政府提出的申請的事實。
2、證明一份副本。證明某村沒有村民自治憲法。
3、余文輝、袁紹忠書寫的糧場合同書及鄭朝明作為付款單位開具的發票各一份。事實證明,農民工和周景蘭一樣,與村里簽訂了一份為期五年的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外來務工人員進入村莊時,應當繳納入村門票,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
4、原告周敬蘭、丈夫劉繼軍、兒子劉淇的存折及股票原始資料各一份。證明原告周敬蘭曾經承包該土地,是該村的集體成員。
經質證,被告懷柔鎮政府對原告周景蘭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證據2、3被認為與本案無關;證據4被認為是真實的,但原告周靜蘭的證明目的不被認可。
被告懷柔市政府辯稱,首先,原告周敬蘭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案件的范圍。原告周敬蘭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并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要求法院審查行政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合法性。原告周敬蘭直接要求法院裁定行政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無法律依據。
上海動遷律師認為,被告懷柔鎮政府無權干涉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被告懷柔鎮政府不得干預村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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