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提供給低收入群體的一種住房保障方式。在公租房征收時,政府需要與租戶簽訂動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障租戶的合法權益。本文上海動遷律師將圍繞承租公房征收時誰來簽動遷協議展開討論,從法律角度探討該問題的相關法規和實踐案例。
一、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征收單位應當與征收范圍內的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租人、承包人等達成補償協議。其中,承租人在該條款中被明確列入補償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條例中,承租人可以視為合同的一方,可以與征收單位簽訂協議。
其他法律法規除了以上兩個法律法規,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承租人在征收過程中的權益也得到了明確的保障。征收單位應當聽取承租人的意見,給予承租人足夠的補償,并按照規定為承租人提供合適的安置。
二、實踐案例
案例一某市政府為了修建地鐵,需要拆除一批老舊公租房。征收單位與公租房租戶達成動遷協議,但其中一位承租人認為征收單位提供的補償不合理,拒絕簽字。征收單位認為該承租人是次要權利人,可以在不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強制執行征收,但承租人不同意。
律師在代理承租人的過程中,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并聯系征收單位進行協商,最終達成了雙方都滿意的補償協議,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征收單位應當與征收范圍內的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租人、承包人等達成補償協議。征收單位應當與承租人達成協議并提供足夠的補償。
案例二某市政府對一片老舊公租房進行征收,征收單位與承租人簽訂了動遷協議。然而,征收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并未兌現協議中的承諾,給予承租人合適的補償和安置,導致承租人權益受到侵害。
律師代理承租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征收單位兌現協議并賠償相關損失。法院依法判決征收單位需要兌現協議中的承諾,并對承租人進行合理的補償和安置。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條例中,承租人可以視為合同的一方,可以與征收單位簽訂協議。
三、結論
從以上法律規定和實踐案例可以看出,在承租公房征收時,征收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動遷協議并提供足夠的補償和安置,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在征收過程中的權益受到法律明確的保障,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律師代理承租人的過程中,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與征收單位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以達成雙方都滿意的協議,并在必要時采取法律途徑維護承租人的權益。
同時,承租人在簽訂協議時需要認真審閱合同條款,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如果發現征收單位在征收過程中未能兌現協議中的承諾,應當及時向律師咨詢,并采取合適的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上海動遷律師提醒大家,在承租公房征收中,簽訂動遷協議是維護承租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征收單位和承租人應當充分溝通協商,達成合適的協議,并依法兌現協議中的承諾。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維護承租人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為承租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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