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刑罰的分類
條文內容
第三十二條 內容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釋義闡明
第三十二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刑罰種類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所謂“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的主要刑種。它只能獨立適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對一個犯罪,只能判處一個主刑。“附加刑”是補充主刑懲罰罪犯的刑種。它既能附加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二條 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二條 內容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二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刑罰種類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所謂“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的主要刑種。它只能獨立適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對一個犯罪,只能判處一個主刑。“附加刑”是補充主刑懲罰罪犯的刑種。它既能附加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