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
條文內容
第三十三條 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釋義闡明
第三十三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主刑種類的規(guī)定。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種:
1.管制。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依靠群眾監(jiān)督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適用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一定時期人身自由,并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
5.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