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
條文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內容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釋義闡明
第四十四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拘役的刑期如何計算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對于雖已作出拘役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這里所說的“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指判決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刑事拘留后進行關押的期間,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