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條文內容
第五十五條 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釋義闡明
第五十五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一般性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除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死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外,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都應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規定。這里所說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是指在判處管制的同時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判處管制的期限與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長短完全相同。“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要等管制期滿后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