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條文內容
第五十七條 內容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釋義闡明
第五十七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被永遠剝奪政治權利。這里所說的死刑,也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情況。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原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由原判終身剝奪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