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
條文內容
第五十八條 內容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釋義闡明
第五十八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如何計算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如何計算和在主刑執行期間對罪犯是否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則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發生,即在主刑執行期間,也應同時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被實際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要比判決中確定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長,等于罪犯主刑刑期和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總和。應當注意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刑罰執行期間仍應享有一定的政治權利。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應準許他們行使選舉權。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有關管理規定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是指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還應遵守公安部有關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監督管理的規定,自覺服從居住地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機關委托的罪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層組織的監管、教育。二是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缎谭ā返谖迨臈l規定的是應剝奪的政治權利的內容,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當然不能行使。只有在執行期滿,罪犯被恢復政治權利以后,才能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