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
條文內容
第五十九條 內容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釋義闡明
第五十九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沒收財產的規定。
本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沒收犯罪分子部分還是全部財產的規定。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沒收財產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一種刑罰,屬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沒收財產的犯罪,才能適用這種刑罰。沒收財產一般適用于嚴重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破壞金融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罪、貪污罪、受賄罪、綁架罪等都有關于沒收財產的規定。
沒收財產,只能是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這句話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沒收的只能是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物及其在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有的份額。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依據有關的民事法律界定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嚴格劃清犯罪分子本人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是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以沒收。這里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二是對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是沒收一部分還是全部,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不論是沒收一部分還是全部,都應當對沒收的財產名稱、數量等在判決中寫明,不能籠統地寫判決沒收一部分或者全部。
決定沒收犯罪分子本人的全部財產時,應當在沒收的財產中給犯罪分子本人以及其所扶養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這里所說的其扶養的人既包括由其扶養的配偶,也包括由其撫養的子女和贍養的老人。這一規定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刑滿釋放后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更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
第二款是關于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的規定。
規定不得沒收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主要是為了保護犯罪分子家屬合法權益。屬于犯罪分子家屬的財產,是指屬于與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應當占有的份額。只要依法確定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就不能予以沒收。這一規定體現了罪責自負,只懲罰犯罪的人,不株連無辜的原則。
在適用沒收財產的刑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刑法分則對于什么性質的犯罪、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適用沒收財產的刑罰,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沒收財產對于從經濟上懲罰犯罪的重要意義,必須嚴格執行法律,凡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有沒收財產規定的,就應當正確運用這一刑罰手段。凡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沒收財產規定的,也不得隨意擴大沒收財產的適用范圍。
2.注意區分沒收財產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沒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財物的區別。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是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違禁品的強制處理方法,而不是一種刑罰。它適用于一切犯罪,不論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只要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財物,都要追繳或者沒收,而本條規定的沒收財產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對于犯罪分子判處沒收財產,一方面可以有效發揮財產刑對犯罪尤其是貪利性犯罪所特有的懲戒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夠有效剝奪和消除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和可能,有利于預防犯罪。如雖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不屬于貪利性犯罪,行為人通常不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但是對這類犯罪分子判處沒收財產可以消除其再次實施犯罪的潛力,是預防其再犯的有效手段。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2014年11月6日施行 法釋〔2014〕13號)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 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施行 法釋〔2006〕1號)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2月19日施行 法釋﹝2000﹞45號)
為正確理解和執行刑法有關財產刑的規定,現就適用財產刑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刑法規定“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第五條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第七條 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
第八條 罰金刑的數額應當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第十條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第十一條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年10月27日施行 法發〔1999〕217號)
(四)關于財產刑問題
凡法律規定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均應當依法并處,被告人的執行能力不能作為是否判處財產刑的依據。確實無法執行或不能執行的,可以依法執行終結或者減免。對法律規定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時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的,如決定判處死刑,只能并處沒收財產;判處無期徒刑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也可以并處罰金;判處有期徒刑的,只能并處罰金。
對于法律規定有罰金刑的犯罪,罰金的具體數額應根據犯罪的情節確定。刑法和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判處;沒有規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具體情況,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統一規定參照執行的數額標準。
對自由刑與罰金刑均可選擇適用的案件,如盜竊罪,在決定刑罰時,既要避免以罰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機械執法只判處自由刑的傾向。對于可執行財產刑且罪行又不嚴重的初犯、偶犯、從犯等,可單處罰金刑。對于應當并處罰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較好,且判處的罰金數量較大,自由刑可適當從輕,或考慮宣告緩刑。這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為罰金刑也是刑罰。
被告人犯數罪的,應避免判處罰金刑的同時,判處沒收部分財產。對于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同時判處罰金刑的,應決定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不再執行罰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問題的研究意見
有關部門就如何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作為附加刑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應當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財產。如相關財產屬于違法所得,應通過追繳、退賠程序予以追回;如相關財產確屬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也不得作為沒收對象。在沒收財產前,如犯罪分子的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處于共有狀態,應當從中分割出屬于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后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