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條文內容
第六十二條 內容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釋義闡明
第六十二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如何具體適用刑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的有兩種情況:
1.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重的刑種或者處以相對較長的刑期。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以及累犯等;刑法分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等等。總之,從重處罰的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是因為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應予從重處罰的情節反映了其犯罪行為相對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相對較深的主觀惡性,需要以較重的刑罰予以懲罰和教育,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所謂在法定刑幅度內使用相對較重的刑罰,是指在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應適用的法定刑幅度內相對從重。如果刑法分則對某罪名規定數個刑罰幅度的,首先要依法確定該犯罪分子應適用的幅度,然后在該幅度內從重。從重也并不意味著一律判處該幅度的最高刑罰,而是要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犯罪行為和情節、危害后果等。相對于其如果沒有該從重情節的情況下所應判處的刑罰,適當從重。
2.具有本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刑法明確規定的,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大多數見之于刑法總則,如犯罪形態中的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被教唆的人未犯教唆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刑法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予以從輕處罰;另一類是可以予以從輕處罰。對于刑法規定應當予以從輕處罰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該情節,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于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也必須充分考慮該情節,并綜合全案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從輕處罰以及從輕的幅度。如果犯罪分子同時具備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全案情況,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指導下,處以合理的刑罰。
根據本條規定,對于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法定刑的限度以內”,是指刑法分則針對某種特定的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的量刑幅度,既包括適用的刑種,也包括該條文具體規定的刑期。人民法院在決定量刑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刑罰的具體量刑幅度,判處相應的刑罰,不得超出法定最低刑和法定最高刑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