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
條文內容
第八十三條 內容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釋義闡明
第八十三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假釋考驗期限的規定。假釋考驗期,是指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繼續監督改造進行考驗的期限,也可以說是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保持繼續執行刑罰可能性的期限。
第一款是關于假釋考驗期限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分為以下兩類:一是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也就是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期限或者剩余刑罰的期限。二是無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十年,即不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罰多少年,其假釋考驗期限都應從人民法院裁定其假釋之日起計算,一律為十年。
第二款是關于假釋的考驗期限計算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考驗期限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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