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條文內容
第九十八條 內容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釋義闡明
第九十八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告訴才處理的概念及如何適用的規定。
根據辦理刑事案件實際的需要,刑法規定了一些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罪,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等。由于對犯罪行為的刑事追究或對行為人的處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許被害人權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權進行告訴的人不告訴,法院則不能受理。
根據本條規定,有權進行告訴的有三種人:
1.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受強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威嚇”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2010年2月8日 法發〔2010〕9號)
五、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
40.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要盡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進雙方自行和解。對于經過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對于可公訴、也可自訴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依法定罪處罰。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訴至法院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予以準許并記錄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此類案件嘗試做一些促進和解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年10月30日 法〔1999〕217號)
三、會議在認真分析了農村中犯罪、農民犯罪的原因和特點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和現狀,對處理農村中犯罪案件和農民犯罪案件應當把握的政策界限進行了研究,對正確處理以下問題取得了一致意見:
(六)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問題
要把好自訴案件的立案關。有的地方為了便于具體操作,制定了具體立案標準,也有的地方實行“立案聽證”,讓合議庭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審查證據材料,決定是否立案。這些做法可以進一步總結,效果好的,可逐步推廣。
要注重指導和協助雙方當事人自行取證舉證。由于廣大農民群眾法律水平尚不高,個人取證有相當難度,一般情況下很難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據要求。如果因證據不足而簡單、輕率地決定對自訴案件不予受理,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引發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對于當事人所舉證據不充分的,在指導自訴人取證的基礎上,對于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查取證。
要正確適用調解。調解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進行,不能強迫調解,更不能違法調解。
要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和刑罰。自訴案件經審查初步認定構成犯罪且較為嚴重的,對有可能逃避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被告人,要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能及時到案,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被告人,不應當決定逮捕。在處刑上,對自訴案件被告人更應當注意盡量依法多適用非監禁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