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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時間:2021-03-01 10:43 點擊: 關鍵詞:上海顛覆國家政權罪律師

     

      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第一款是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處罰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其中,“組織、策劃、實施”與前兩條規定的“組織、策劃、實施”的含義是一致的,這里不再贅述。本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除武裝暴動外的各種非法手段推翻國家政權,改變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說,任何企圖以各種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都是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嚴重危害,必須受到我國法律的嚴厲制裁。應當注意的是,“顛覆國家政權”在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況,刑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了武裝叛亂、暴亂罪,并規定了更重的刑罰。對于以武裝暴亂形式顛覆國家政權的,應當適用武裝叛亂、暴亂罪。本款所規定的是指以非武裝暴亂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根據本款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實際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本罪,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構成要件

      一、概念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組織、策劃、實施,與本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的解釋相同,請參看該條,這里的顛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我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中央政權的安危,關系到國家的前途與命運,決定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中央政權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因此,實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為,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如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家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家部分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認定要義

      一、正確認定本罪的犯罪形態

      本罪是行為犯。構成本罪的既遂不要求行為人已經造成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實際結果,只要查明行為人有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而進行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

      二、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

      二者都是為了建立非法政權,但是前者是以新的政權取代原有的政權,而后者則是在中央政權之外另立中央,割據一方,自立為國。

      三、本罪與武裝暴亂罪的區別

      二者都可能有顛覆政權的事實,但是前者所采取的是武裝暴亂以外的非法手段,如統治集團內部成員發動軍事政變,推翻現政權;后者則是采取武裝暴亂的方式,而武裝暴亂通常是統治集團外部的人員發動的。軍事政變雖然也有暴力,但不是武裝暴亂。

      四、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

      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后罪則是煽動群眾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于同一條文的原因。

      定罪標準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105條第1款、第106條、第13條第2款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本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要區別不同情況,正確適用。“首要分子”,是指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具體實施、執行,并直接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人;“積極參加的”,是指在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過程中積極參加活動,但尚不夠罪行重大者;“其他參加的”,是指在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中,被動、消極地服從,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者。

      2.正確適用從重處罰的規定。法律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指在《刑法》第105條第1款規定的三個檔次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解釋性文件

      (2017年2月1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30日施行 法釋〔1999〕18號)

      ……

      第七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 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證據規格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證據規格

      一、犯罪主體公訴證據標準

      (一)證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公訴證據標準

      1.個人身份證據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

      (2)戶口簿、微機戶口卡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

      (3)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

      (4)醫院出生證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關人員(如親屬、鄰居等)關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況的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住所地等情況。

      2.前科證據

      (1)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

      (3)不起訴決定書

      (4)行政處罰決定書

      (5)其他證明材料

      3.收集、審查、判斷自然人犯罪主體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1)居民身份證、工作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的核實對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的真實性存在疑問,如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實情況的,可根據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的,應向證明身份文件上標明的原出具機關予以核實,原機關已撤銷或者變更導致無法核實的,應向有權主管機關核查,經核查證明材料不真實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原用人單位調取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按其綽號或自報情況起訴,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同時在起訴書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公安機關提取的法定書證(戶口簿、身份證等)所記載的個人情況不真實,但沒有證據證明的,應以法定書證為準。

      (2)對于年齡有爭議的,一般以戶籍登記文件為準,出生原始記錄證明戶籍登記確有錯誤的,可以根據原始記錄等有效證據予以認定,對年齡有爭議,又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骨齡鑒定法”,并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其他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生時間、年齡的證言,如接生人、鄰居、親友等,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中有關年齡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3)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時系年滿十六周歲,(或十四周歲,如果罪行嚴重可能判處死刑的要收集其行為時是否年滿十八周歲)、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的主體要件。

      (4)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親友通過偽造、變造身份證明以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年齡的情況,可能影響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認定,對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各項證據,由此判明其真實年齡,同時,要注意發現身份證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跡,必要時進行文證痕跡鑒定以甄別真偽。

      4.國籍的認定

      審查起訴犯罪案件時,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國籍,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證明,對于沒有護照的,可根據邊民證認定其國籍,此外,根據有關國家有權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同時附有我國司法機關的《委托函》或者能夠證明該證據取證合法的證明材料)也可以認定其國籍,國籍不明的,可商請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予以協助查明,無法查明國籍的,以無國籍人論,無國籍人按外國人對待。

      5.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舉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應當盡量收集能夠證明其精神狀況的證據,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經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應當作司法精神病鑒定。

      二、犯罪客體公訴證據標準

      犯罪客體公訴證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兩個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據方面的證據

      法律保護此種社會關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過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規定,在我國有兩種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護、禁止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2.通過其他法律中關于“法律責任”,部分達到與刑法的必要銜接,如海關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

      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犯罪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三個方面由于此種證據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相重疊,且千差萬別,此處不予細述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特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并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

      實踐中要注意,犯罪客體證據主要通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予以說明,但是從邏輯上兩者是一種包容關系,不應將兩者簡單等同。

      三、犯罪主觀方面公訴證據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與過失

      (一)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一般方法

      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主觀方面,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從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知能力對犯罪環境、目標的選擇等方面做出綜合評價,犯罪主觀方面,是司法人員應用“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規律,對行為人主觀心態做出的法律評價,犯罪主觀方面直接影響著犯罪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的性質劃分、刑罰處罰的檔次,由于它主要來源于司法認知,且無明確的證明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一直是困擾司法工作的難點,單純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現象比較普遍,近年來,伴隨著打擊犯罪經驗的不斷積累,才逐漸出現了關于犯罪主觀方面認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于非法收購的“明知”,的認定規定了客觀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有了客觀依據。

      (二)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原則

      在認定主觀方面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1.證明主觀方面的內容必須具有連貫性

      要以“證據證明的案件的起因、發生、發展和結局”,來認定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對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結合行為人的分工、實施的具體行為等,正確認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組織領導者、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

      2.對于主觀方面的認識標準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

      對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認識,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過程,主觀認知內容,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和說明,避免主觀歸罪,也要防止客觀歸罪。

      四、影響定罪量刑情節的公訴證據標準

      (一)法定情節

      1.證明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2)能夠證明被教唆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相關證據

      (3)證明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關證據

      2.證明累犯的證據

      (1)行為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假釋證明、保外就醫證明、監外執行證明、赦免證明等

      (2)行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事實

      3.證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4.證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戶籍資料,與證明年齡有關的證人證言、書證等

      5.證明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6.證明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7.證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發材料

      (2)有關檢舉揭發材料及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貢獻的相關證據等

      8.證明從犯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等

      9.證明自首且犯罪較輕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

      (4)證明犯罪結果的鑒定意見等

      10.證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證據

      精神病鑒定意見及相關證人證言等

      11.證明犯罪未遂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查獲的作案工

      案例精選

      呂耿松顛覆國家政權案(2016)浙刑終311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摘要】

      被告人以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成員的身份和“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名義,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行為,依法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應予懲處。其曾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呂耿松顛覆國家政權案

      案情介紹:被告人呂耿松明知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系以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非法組織,仍長期以所謂的“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名義和“中國民主黨”成員的身份從事活動,并于2008年2月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2011年8月刑滿釋放后,呂耿松仍以上述名義和身份,積極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2011年9月至案發前,被告人呂耿松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或者個人名義,先后在“博訊”“參與”“大紀元”“六四天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其撰寫的《呂耿松致海內外朋友和國際媒體的感謝信》、《千人聯署:強烈譴責中國司法當局對朱某作出有罪判決》等聲明、公開信、文某。在上述聲明、公開信、文某中,呂耿松采用造謠、誹謗等方式,污蔑、攻擊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呂耿松與蘇某、魏禎凌、樓某、初亮在安徽省黃山市金某住處召開“黃山會議”,商討建立“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組織領導體系。經會議討論,呂耿松擔任“主持”(即主席),陳某1(另案處理)、魏某2擔任“理念”(即副主席),毛慶祥擔任“總務”,鄒巍擔任“聯絡”,任某擔任“發言人”,樓某擔任“衛生”(即保衛),高海兵擔任“不管”(即秘書長)。會后,樓某將會議內容整理成“黃山會議紀要公告”并發布在“博訊”等境外網站,公告明確寫明由呂耿松擔任“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主席,同時宣稱“‘中國民主黨浙江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黃山會議)對推進大陸民主事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呂耿松等人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名義撰寫并印制含有污蔑我國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內容的賀卡90張,上述賀卡在準備寄送時被查獲。2014年1月3日,呂耿松伙同陳某1等人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名義參加吊唁活動。

      裁判結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告人呂耿松以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成員的身份和“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名義,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行為,依法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應予懲處。其曾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呂耿松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呂耿松不構成犯罪,要求改判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刑事審判參考》第126號案例 劉某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摘要】

      對利用互聯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計算機證據與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容易確定。比如,由于網上發表文章多匿名,故文章的真實作者不易確定。這就要求在審查判斷計算機證據時必須注意:其一,證據的真實性。必須注意審查證據是否已被篡改、變更。為此,審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對計算機證據來講,如果收集過程不合法,其真實性就更容易受到影響。(2)計算機證據的來源、形成時間、地點,確定是否存在修改、變更的可能。(3)儲存、記錄等技術設備的質量與性能。一般來講,低劣設備儲存的信息,其真實性比高靈敏度設備儲存信息的真實性弱。(4)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對計算機證據的客觀性也有一定影響,對此不容忽視。其二,證據的關聯性。證據只有與案件相關聯,才能起到證明作用。計算機證據與案件聯系的形式較復雜,且不易辨別。因此,必須注意計算機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具體聯系,正確判斷計算機證據的證明力,決不能一慨而論。其三,與其他證據相聯系。因計算機證據容易失真,所以,必須將計算機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結合,綜合判斷證據的效力。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個體經營戶。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劉某某辯稱: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只是針對社會腐敗現象,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提出,劉某某在互聯網上發表了一些偏激的看法與錯誤口號,但其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其主觀惡意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純屬過失,請求法院給予從輕處罰。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1998年初購買一部電腦,于1999年在某縣電信局注冊登記上網。自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間,劉某某署名“LGWF”,通過電子信箱“EMLWOTO@TOnG.HUA.COM.Cn”,在江蘇省南京市民富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網站、貴州省銅仁信息港《梵凈茶莊bbs》(編者注:bbs,英文“bULLETInbOARDsERVICE”的縮寫,意為“電子布告欄服務”)、寧夏公眾網bbs公告欄、江西“九江信息港”bbs論壇、廈門“商務中國”網站、深圳市“深圳之窗”網站、新疆“塔城信息港”bb2論壇上,發表文章十一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對社會主義制度及國家領導人不滿,在互聯網上多次發表推翻國家政權、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其主觀上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劉某某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劉某某發表的十一篇具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內容的文章均通過互聯網發布到各地網站,由于網站用戶的不特定性,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劉某某提出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劉某某主觀上不具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其行為純屬過失,不會危害國家安全,請求給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發表的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表明其有明顯的犯罪動機,客觀上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屬過失。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及法庭審判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圈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5月23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劉某某用于犯罪的工具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劉某某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如何審查判斷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的證據?

      三、裁判理由

      (一)劉某某以計算機為工具,利用互聯網上載文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近幾年來,隨著計算機的普及,計算機犯罪開始增多。一般認為,計算機犯罪包括兩種:一種是以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另一種是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手段而實施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據此,以計算機為工具實施犯罪行為的,依其行為所構成之罪定罪處罰。上述規定為處理計算機犯罪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互聯網業務的快速發展,以計算機為工具,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開始出現。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主要指通過登陸互聯網以自設的網絡或網頁,或者通過向眾多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發送的電子郵件,發布或竊取某種信息以達到某種犯罪目的的行為。如散布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侵入事關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竊取國家秘密等等。

      互聯網建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自由發表言論提供空間,促進人們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因此,只要進人互聯網,就可以相對自由地發表言論,發布信息。有一些人便借機在互聯網上散發謠言,發布錯誤或虛假信息,造謠、誹謗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社會危害性很大。某些國家也利用技術上的優勢通過互聯網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為維護網絡安全與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我國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網絡活動與秩序進行了規范。

      1996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互聯單位、接人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負責對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為了更好地保障計算機互聯網的運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專門針對影響互聯網安全行為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該《決定》第二、三、四條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行為,如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利用互聯網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如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犯罪行為;利用互聯網侵犯公民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如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刑。

      2001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上述規定為處理利用互聯網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根據和參考。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的特點:一是犯罪主體的高智能性。計算機技術是高新技術發展的產物,所以計算機犯罪屬于高智能犯罪。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作為計算機犯罪的一種,高智能犯罪的特點非常明顯,如,它以高智能犯罪工具為背景,實施犯罪的人一般具有高水平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等。

      二是犯罪手段的隱蔽性。第一,犯罪主要是通過數據進行,而計算機處理和儲存的數據又非常多,即使數據發生變化也不容易被發覺;第二,外表上無需實施異常操作,犯罪即可完成,從外部難以察覺;第三,計算機運算速度非常快,犯罪行為能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第四,從一處進入網絡,即可通過整個網絡的覆蓋面進行犯罪;第五,對信息載體無任何損害,犯罪不留痕跡。

      三是危害后果的嚴重性。由于計算機網絡用戶多,分布廣,在一處發布信息,可以影響整個網絡。所以,犯罪信息傳播速度快,社會危害性較大。

      本案被告人劉某某因對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不滿,自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間,在江蘇省南京市民富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網站、貴州省銅仁信息港、寧夏公眾網bbs公告欄等發表詆毀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共計十一篇。這些文章通過互聯網發布到各地網站,社會危害性極大。被告人劉某某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利用互聯網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二)如何審查判斷利用互聯網犯罪的證據

      由于利用互聯網犯罪具有高智能、高技術性的特點,作案人容易隱蔽自己,而且證據容易被消滅,因此,利用互聯網犯罪案件的偵查與取證有一定的困難。正因如此,辦理此類案件必須認真審查判斷證據。

      利用互聯網犯罪的大部分證據屬于計算機證據。計算機證據又稱為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如記載案件事實的計算機軟盤、硬盤。與傳統證據相比,計算機證據的特點在于:1.計算機證據屬于高科技證據,少受主觀因素影響,具有精密性、準確性。與傳統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相比,客觀性較強。但是,計算機證據又極易被刪改、剪接,而且,不容易留下痕跡。另外,技術操作或供電系統、通信網絡等出現差錯電會影響證據的客觀性。2.計算機證據與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容易確定。比如,由于網上發表文章多匿名,故文章的真實作者不易確定。這就要求在審查判斷計算機證據時必須注意:其一,證據的真實性。必須注意審查證據是否已被篡改、變更。為此,審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對計算機證據來講,如果收集過程不合法,其真實性就更容易受到影響。(2)計算機證據的來源、形成時間、地點,確定是否存在修改、變更的可能。(3)儲存、記錄等技術設備的質量與性能。一般來講,低劣設備儲存的信息,其真實性比高靈敏度設備儲存信息的真實性弱。(4)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對計算機證據的客觀性也有一定影響,對此不容忽視。其二,證據的關聯性。證據只有與案件相關聯,才能起到證明作用。計算機證據與案件聯系的形式較復雜,且不易辨別。因此,必須注意計算機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具體聯系,正確判斷計算機證據的證明力,決不能一慨而論。其三,與其他證據相聯系。因計算機證據容易失真,所以,必須將計算機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結合,綜合判斷證據的效力。

      就利用互聯網犯罪的整個案件來講,應注意審查下列證據:

      1.關于犯罪主體的證據。因為一般人_卜互聯網不使用真名,所以,必須查明行為人的真實姓名與身份。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人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有關單位對上網用戶、電子公告系統用戶上網時間、帳號等的登記是認定利用互聯網犯罪案件犯罪主體的重要證據。2.表明行為人與犯罪行為之間有必然聯系的證據。某些情況下,即使查清了與署名相對應的真名,犯罪行為也不一定是“真名”人所為,還應注意有無冒名的情況。這就需要一系列的證據證實。

      就本案來講,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包括:1.劉某某在某縣電信局登記注冊名稱與署名“LGWF”;2.群眾舉報署名“LGWF”者在網上發表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3。江蘇、貴州、江西、新疆、福建、深圳公安機關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提供的在互聯網上發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與從被告人劉某某使用的計算機硬盤中提取的有關文章內容完全一致;4.有關證人證實劉某某發表詆毀社會主義制度文章的事實;5.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提取筆錄證實劉某某作案使用的工具及作案方法;6.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人民法院根據上述證據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正確的。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http://www.iseeip.com/zhuanti/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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