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處罰規定。
近幾年來,境外一些敵對勢力為達到“西化”“分化”我國的目的,他們以各種手段、方式對我進行滲透、干擾,與境內不法分子相勾結,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而我國國內的犯罪分子在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中也往往要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取得他們的援助、資助等。這是當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一個主要特點。為了更有力地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刑法特別作了關于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從重處罰的規定。這幾種犯罪都是對我國國家安全危害最為嚴重,危險性最大的犯罪。本條規定的“相勾結”,是指境內的犯罪分子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通過各種途徑聯絡、共同策劃、密謀,以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境內人員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條的規定,對其依照上述有關條文規定的刑罰從重處罰。
案例精選
孔峻凌顛覆國家政權案(2001)襄中刑初字第122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摘要】
被告人因對現狀不滿,進而敵視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多次給境外機構寫信聯絡,策劃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顛覆國家政權罪屬于行為犯。被告人積極寫信與境外機構聯絡,實施了策劃推翻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與境外機構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
孔峻凌顛覆國家政權案
案情介紹:1999年5月以來,被告人孔峻凌因對現狀不滿,多次向美、日駐華使、領館等境外機構寫信聯系,尋求境外機構的支持與指導,妄圖成立非法組織,顛覆國家政權。具體表現如下:
1999年5月20日,孔峻凌同時給美、日駐華大使寫信聯絡稱:“只要你們提供保障,我們將建立一個為你們所用的基地,請你們酌情而行。”
2000年7月24日,孔峻凌同時給美國駐武漢、成都領事寫信聯絡稱:“有一極密要事與你共商,因不知準確通信地址,又因能否聯絡得上兩個原因,所以用平信方式一試。請你接信后,務必回信,以便及時商討。”
2000年9月20日,孔峻凌又同時向美、日駐華大使投寄內容相同的信件各一封,直接闡明其寫信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追求人權、民主,改變中國一言堂的封建統治的目標而尋求美國(日本國)的支持”。并準備建立一個“按照你們的意志,服從你們的領導,接受你們的指揮,一切為你們服務的隊伍”,表示將“在你們的指導和支持下鍛煉壯大組織,然后為實現目標而努力。”
2000年11月25日,孔峻凌又向美國駐華大使投寄聯絡信一封,要求美國從武器裝備和活動經費上給予援助,幫助其“開展工作”。孔詳細闡明了對我政權的敵視態度,并自比為埋藏在中國大陸的“定時原子彈”,將會對中國大陸產生“巨大沖擊”。勸說美國政府利用中國目前的社會形勢,在其配合下使中國的局勢朝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向發展。
此間,被告人孔峻凌還分別給伊拉克、南斯拉夫駐華大使寫信,為了一旦罪行暴露后借以開脫罪責。本院認為,被告人孔峻凌因對現狀不滿,進而敵視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多次給境外機構寫信聯絡,策劃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峻凌與境外機構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孔峻凌辯解稱,自己沒有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院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屬于行為犯。被告人孔峻凌積極寫信與境外機構聯絡,實施了策劃推翻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孔峻凌的這一辯解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孔峻凌還辯解稱,自己未與境外機構相勾結,未觸犯《刑法》第106條的規定。其辯護人辯護稱,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該兩項辯護辯解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孔峻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4月16日起至2002年4月1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