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和 | 山東省關于適用刑拘直訴機制辦理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和規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羈押 |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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