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
(2020年1月8日印發浙高法[2020]3號)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成立虛假訴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七種捏造事實情形和兩種以捏造的事實論處的情形,第二條對何謂“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列舉了六種情形,第三條對“情節嚴重”也做了解釋,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疑問。現匯總各地提出的問題,解答如下: (2020年1月8日印發浙高法[2020]3號)
1、對“部分篡改型”行為應如何處罰?
從司法解釋規定看,對于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即“無中生有”型行為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是明確的。但對于隱瞞債務已經部分清償的事實,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部分篡改型”行為是否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進而追究行為人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的角度看,“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當該行為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時,可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部分篡改型”行為一般不構成詐騙罪。但在“套路貸”過程中,通過隱瞞部分債務已經償還的事實,或者虛構部分事實、篡改證據部分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人履行虛高債務的,因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對于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應如何處理?
對于情節一般的虛假訴訟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依照《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對于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確有必要處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3、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一般有哪幾種情形,應如何定罪處罰?
虛假訴訟行為的情形比較復雜,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可能觸犯多個罪名中的一個罪名或同時觸犯幾個罪名。如果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名的,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具體如下:
典型的“雙方串通”“無中生有”型的虛假訴訟,以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虛假訴訟罪論處。
為了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意見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罰。
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或者偽造、變造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件罪處罰。
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同時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同時觸犯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同時觸犯職務侵占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同時觸犯貪污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在辦理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辦理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既要查虛假訴訟背后的組織、策劃、指揮人員,又要追查涉虛假訴訟犯罪相關人員涉及的其他案件。
明知他人虛假訴訟而以充當原告、訴訟代理人,幫助他人實施前條行為構成犯罪的,具體罪名按照本解答確定。
律師明知系虛假訴訟,但沒有參與組織、策劃、指揮虛假訴訟等行為,僅接受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屬于職業違規,不能以虛假訴訟罪共犯論處,其在訴訟過程中另有行為觸犯刑律的,以其行為的具體性質論處。
人民法院應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聯系協作,增進對虛假訴訟罪等適用標準的共識,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發現法律工作者、鑒定人員、公證人員等違規參與訴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虛假訴訟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時,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非監禁刑:(一)歸案后,拒不退賠違法所得的;(二)致使他人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三)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犯罪對象的;(四)存在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或者其他暴力討債行為的;(五)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虛假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六)其他嚴重侵害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對于虛假訴訟犯罪中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認罪認罰或者僅參與實施少量的犯罪活動且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構成虛假訴訟犯罪,并處罰金刑的,罰金刑數額應結合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從嚴判處。
6、在辦理虛假訴訟犯罪案件過程中,應該如何處置涉案財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時,要全面調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涉案財產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其他等值財產等依法追繳、沒收,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等依法返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在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將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及其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隨案移送財產進行處理時,應當列明相關財產的具體名稱、數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財產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并另附清單。
7、對于虛假訴訟案件,公檢法之間如何配合與制約?
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情況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虛假訴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作出決定;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虛假訴訟犯罪的組織、策劃、指揮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及其它主犯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相對不起訴、適用非監禁刑的適用條件,并充分運用資格刑、財產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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