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二款是對過失犯前款罪的行為規定的處罰。所謂“過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信等過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被損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即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被損壞的程度不太嚴重,對公共安全危害不大的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如廣播電臺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設備、電話交換設備、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設備、電視收發設備等。這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因為只有這些設備遭受破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如辦公設備、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將電視臺列為本罪的對象。隨著電視廣播車業的發展,全國各地普遍設立的電視臺和電視轉播臺也是重要的通訊設備。因此破壞電視臺和電視轉播臺的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兩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后果,后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志。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認定要義
一、區分本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侵害對象的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安全的犯罪,主要區別在于:(1)主觀罪過形式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2)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后者則不論是否發生了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就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區分本罪與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職工在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上述設施被毀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斷、通訊阻斷,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侵犯的對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并且都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后者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職工。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作業安全。
(3)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與從事傳播、通訊作業活動無關,后者是在傳播、通訊作業活動過程中,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因此,由于上述部門的職工在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能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客觀上都有過失損壞的行為,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者的區別是侵犯的對象不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設備。
量刑標準
《刑法》第124條第2款規定,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款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廣播解釋》第2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第2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中所謂情節較輕,一般是指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受損不嚴重,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大等情形。
2.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但能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賠償損失或者修復被損壞設施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3.建設、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違反廣電視設施保護規定,過失損毀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的,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的通知(2014年8月28日施行 工信部聯電管〔2014〕3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公司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有效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違法犯罪行為,支撐司法部門對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定罪量刑,加強電信設施保護管理,規范統計考核的依據,我們制定了《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現印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4年8月28日
第一條 為保障公用電信設施安全穩定運行,規范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于盜竊、破壞等因素造成公用電信設施損壞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根據本方法計算。
第三條 本方法中公用電信設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線路類:包括光(電)纜、電力電纜等;交接箱、分(配)線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電桿、拉線、吊線、掛鉤等支撐加固和保護裝置;標石、標志標牌、井蓋等附屬配套設施。
(二)通信設備類:包括基站、中繼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內分布系統、無線局域網(WLAN)系統、有線接入設備、公用電話終端等。
(三)其他配套設備類:包括通信鐵塔、收發信天(饋)線;公用電話亭;用于維系通信設備正常運轉的通信機房、空調、蓄電池、開關電源、不間斷電源(UPS)、太陽能電池板、油機、變壓器、接地銅排、消防設備、安防設備、動力環境設備等附屬配套設施。
(四)電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電信設施。
第四條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阻斷通信業務損失和阻斷通信其他損失。
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是指公用電信設施損壞后臨時搶修、正式恢復所需各種修復費用總和,包括人工費、機具使用費、儀表使用費、調遣費、賠補費、更換設施設備費用等。
阻斷通信業務損失,是指公用電信設施損壞造成通信中斷所帶來的業務損失的總和,包括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城域/本地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和接入網阻斷通信損失。
阻斷通信其他損失,是指公用電信設施損壞造成通信中斷所帶來的除通信業務損失以外的其他損失的總和,包括基礎電信企業依法向電信用戶支付的賠償費用等損失。
第五條 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計算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后臨時搶修、正式修復所需費用按照《關于發布(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08〕75號)核實確定。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后通過設置應急通信設備、使用備份設備或迂回路由等方式臨時搶修產生的費用,可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確定。
第六條 阻斷通信業務損失計算
阻斷通信業務損失=阻斷通信時間×單位時間通信業務價值。
阻斷通信時間,是指自該類業務通信阻斷發生時始,至該類業務修復后經測試驗證后通信可用時止的時間長度。
單位時間通信業務價值,是指阻斷通信時間段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的平均業務量與業務單價的乘積。
各類業務單價可在該類業務標價和套餐折合最低價之間取值,具體由當地通信管理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一)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
干線光傳送網,按照阻斷通信的使用帶寬進行計算,即:
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阻斷通信時間(分鐘)×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使用帶寬(Mbps)×單位帶寬價格(元/Mbps/分鐘)。
單位帶寬價格按基礎電信企業向當地通信管理局資費備案的互聯網100Mb?ps專線接入(當地靜態路由接入方式)價格的百分之一計算。
(二)城域/本地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
城域/本地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參照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計算。
(三)接入網阻斷通信損失
接入網可明確區分不同業務類型,應分別計算該網絡內不同業務實際阻斷通信時間內的損失,并將不同業務類型損失進行疊加。
接入網阻斷通信損失包括固定和移動語音業務損失、固定數據業務損失、移動數據業務損失、固定和移動專線出租電路損失、短信業務損失和增值電信業務損失。
固定和移動語音業務損失包括國際長途、國內長途和本地通話三類業務損失,每類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固定和移動語音業務損失=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通話時長(分鐘)×單價(元/分鐘)。
固定數據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固定數據業務損失=阻斷通信時間(分鐘)×月均固定數據業務資費/當月分鐘數(元/分鐘)。
移動數據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移動數據業務損失=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數據流量(MB/秒)×阻斷時長(秒)×單價(元/MB)。
固定和移動專線出租電路損失根據基礎電信企業和黨、政、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簽訂的專線電路租用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計算。
短信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短信業務阻斷損失=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短信量(條)×單價(元/條)。
增值電信業務損失可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確定。
第七條 專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可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第九條 本方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施行 法釋〔2013〕8號)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日法釋(2013)8號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6月13日施行 法釋〔2011〕13號)
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取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非法占用頻率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的;
(二)造成縣級、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但能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賠償損失或者修復被損壞設施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或者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其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一至三條的規定。
第五條 盜竊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尚未構成盜竊罪,但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犯罪,并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宣揚邪教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所稱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參照國家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1日施行 法釋〔2004〕21號)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后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證據規格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證據規格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間、地點、作案過程、過失損壞的對象。
(2)作案工具及其來源、工作裝置的方法、技術獲得方式、技術傳授人等。
(3)毀壞、拆卸正在使用中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部件及去向,轉移、隱藏地點,非法獲利情況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現場的描述,包括遺棄的物證及其去向,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情況、造成的廣播電視傳播網內設施無法使用及信號無法播出的時間、造成的網間通信中斷、障礙的時間及影響的范圍等。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動機、目的、原因、經過、過失損壞程度等;
4.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包括被害單位知情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被侵害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
(3)作案工具的種類、特征、數量及下落。
(4)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征,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5)遭受損害的情況。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擊證人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等。
(4)造成的危害結果、被害人情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被過失損壞的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作案工具,現場丟棄物,干擾電波發生器,連接線等物證實物;
(2)現場遺留的毛發、與案件有關的殘留物等微量物證。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其他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購買工具的收據,廣播、電視節目安排表,購買設備發票及存根等;
2.受過失損壞的電臺、電視臺、電信單位賬簿、記賬憑證,電臺、電視臺、電信單位設施“標識”、安全規程,操作規程、質量標準,信件、電報、電話記錄、電傳等。
3.購買的工具、器材的使用說明、技術資料、銷售記錄,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利記錄等。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犯罪嫌疑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2)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血跡、毛發、指紋、痕跡、足跡等的物證技術鑒定。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刑事技術鑒定或醫學鑒定。
(2)被過失損壞設施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犯罪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進出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
勘驗犯罪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