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當場不僅僅限于一時一地、此時此地,在暴力、脅迫等手段的持續強制過程中,即使時間延續較長,空間也發生了一定轉換,同樣可以視為是“當場”,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時間、地點;

另一方面,“當場”又應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行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財物所必要為限,避免“當場”解釋的任意化。本案中,楊保營等三被告人通過暴力威脅,迫使被害人拿出存折并支取現金,從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兩個“當場”特征,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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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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