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丟失槍支不報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用槍的人員”。這里所說的“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范圍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范圍是一致的。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具有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槍支”,即指公務用槍,不包括民用槍支;“丟失槍支”,主要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槍支被盜、被搶或者遺失等情況?,F實中丟失槍支的情況很復雜,有的行為人有過錯,有的行為人沒有過錯,但無論槍支如何丟失,都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為了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丟槍后“未及時報告”。即行為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向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如果行為人及時、如實報告自己丟失槍支的情況,則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2.丟槍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所謂“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槍支丟失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等情況。根據本條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概念及其構成:
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為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應盡的職責。同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免造成嚴重后果。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近年來,持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于槍支管理,屢屢發生槍支被盜、被搶或丟失的事件,從而使槍支流做社會,為犯罪分子所獲取、利用。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的嚴重威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第一,這里的不及時報告,是指在發現槍支丟失后未立即報告,這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行為人在槍支丟失后一段時間內一直未發覺丟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時,不宜認定其是不及時報告。如果行為人對槍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規定,但因意外發生被盜、被搶而及時報告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使用、存放時被盜,即使及時報告的,也應承擔過失責任,但不構成本罪。第二,丟失公務用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成立的一個法定要件。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嚴重后果是槍支丟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槍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后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梢耘鋫涔珓沼脴尩挠?(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于槍的丟失,可能是出于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于故意。
認定要義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即行為人在自己配備的槍支丟失后,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槍支丟失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在槍支丟失后,立即、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了槍支丟失的情況,及時采取了補救措施的,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槍支丟失后一段時間內直未發黨丟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時,不宜認定其是不及時報告。二是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槍支丟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成為作案工具而造成嚴重后果如重大人身傷亡后果等。如果槍支被及時找回,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條規定: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號)
……
第六條[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證據規格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據規格
丟失槍支不報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丟失槍支的時間及地點、經過。
(2)槍支的種類(軍用槍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及數量。
(3)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配備、配置槍支的資格。
(4)槍支的來源(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下落。
(5)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具體情形。
(6)犯罪嫌疑人其公務使用槍支的區域范圍。
(7)丟失的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故意)。
(2)犯罪原因、動機。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遭受侵害的時間、地點、過程。
(2)遭受損害的情況(①人員傷亡及數量;②財物損毀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含被害人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
1.現場目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丟失槍支的時間、地點、過程。
(2)槍支的種類、特征及犯罪嫌疑人丟失槍支的具體情況。
(3)被害人遭受侵害的過程及結果。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2.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有關人員的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槍支持有資格情況。
(2)所在單位槍支管理制度。
(3)槍支的種類、特征及犯罪嫌疑人獲得槍支的具體情況。
(4)所在單位通知犯罪嫌疑人上交槍支的情況。
(5)犯罪嫌疑人使用槍支法定或規定的區域范圍。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槍支實物等。
2.痕跡物證。包括:槍彈痕跡、指紋痕跡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犯罪嫌疑人配置、配備槍支的資格證書。
2.購買槍支的票據、存根。
3.用槍登記表、持槍申請、持槍審批手續等。
4.公務用槍花名冊等。
5.被害人遭受損害的醫療診斷結論、醫療票據等。
6.被侵害財物的購物發票、票據等。
7.同案犯之間的書信、電報、通話記錄、手機短信等聯系憑證。
8.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槍支管理制度。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造成人員傷亡的法醫鑒定等。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槍支殺傷力、屬性的刑事技術鑒定。
(2)造成財產損失的估價鑒定。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槍支藏匿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槍支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共同犯罪嫌疑人、槍支藏匿場所、槍支及包裝等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嫌疑人、槍支及包裝等的辨;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②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等)。
2.電子數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網上購買槍支的電子數據。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①刑事判決書、裁定書。②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③不起訴決定書。④行政處罰決定書。⑤其他證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實務指南
張明楷:丟失槍支不報罪
本罪的責任形式,在理論上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本罪只能是故意,有人認為本罪只能是過失,有人認為本罪只能是過失與間接故意。
......
本書認為,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1)就丟失槍支而言,通常表現為過失,但也包括沒有過失而丟失槍支的情況(如被盜、被搶的某些情況)......(2)......本罪的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導致有關國家機關不能及時知道槍支丟失,使槍支繼續處于失控狀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3)本罪完全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