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鑒于化妝品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愈來愈重要,國家制定了《化妝品衛生標準》,詳細地規定了化妝品的各項衛生標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準出廠。生產者對所生產的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應當是十分清楚的,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進行生產,無疑是一種故意行為。銷售者對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仍然銷售,其行為的故意也十分清楚。2.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這里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裝飾的日用化學工業品,如護發素、洗發水、護膚霜、美容霜等日用化妝品,也有染發劑、祛斑霜、脫毛劑等特殊用途的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是指不符合國家制定的各種化妝品的強制性標準。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如果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使用以后沒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根據司法實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1)致人毀容,或者嚴重皮膚損傷的;(2)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數量大的;(3)雖然沒有致人毀容,但受害人數多、受害地域廣,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4)導致其他嚴重后果,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
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本條只規定了一檔刑罰:對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正確適用法律。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雖不構成本罪,但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則應按處刑較重的罪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化妝品與人民群眾的健康息息相關。國家為加強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標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化妝品生產的衛生標準、審查批準化妝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對進口化妝品的審查批準、對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第22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助材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11條規定:“生產企業的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指育發化妝品、染發化妝品、燙發化妝品、脫毛化妝品、美乳化妝品、健美化妝品、除臭化妝品、祛斑化妝品、防曬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第31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國產化妝品標簽或小包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并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不具備以上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國家對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之所以實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妝品都直接用于人體。如果產品的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不但起不到化妝品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但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為貪圖不義之財,在化妝品中摻雜使假,生產和銷售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膚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腫脹,甚至真皮受損,導致毀容的嚴重后果,應受刑法打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所謂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修飾或消除暇斑、異味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品。這里的“不符合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國家制定的各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化妝品種類繁多,只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該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化妝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妝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妝品;
2.生產化妝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3.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妝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4.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即用于護發、養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
5.生產的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或生產的化妝品未經衛生質量檢驗;
6.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是指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屬于嚴重后果;或者雖屬嚴重后果但不是因為生產、銷售的行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當等,則都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所謂造成嚴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丑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發脫落等;(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構成本罪并不要求生產與銷售兩種行為同時具備,只要具有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兩種行為,亦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150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故意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謀利,但本罪并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構成本罪。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銷售金額又在五萬元以上的,就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既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不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罰。
二、劃清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關鍵是看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如果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只是使用以后沒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的是,即使在有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也要正確區分該嚴重后果是否由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所引起的。有些化妝品使用后可能會引起不良反應,產品說明書已經說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但如果由于消費者自身的過錯沒有按說明書上所說的方法和劑量使用,導致出現不良反應甚至嚴重后果的,則不能追究化妝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存在著被包容與包容的關系,屬于法條競合。本罪為被包容法條,為特別法條;后者為包容法條,屬普通法條。為此本法第149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趴不能構成其罪,即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銷售金額如果達到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本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刑。對于既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本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重法條優于輕法條的特殊適用原則而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2.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白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標準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號)
……
第二十四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0日施行 法釋〔2001〕10號)
……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證據規格
第一百四十八條 證據規格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基本情況(含實際控制人)。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犯罪起意的時間;②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③擬用的犯罪手段;④預備犯罪的時間、地點;⑤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的方式)。
(2)是否取得生產、銷售化妝品的資格
(3)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種類
(4)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及安全系數要求。
(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時間、地點、次數、參與人。
(6)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生產設備、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情況。
(7)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生產流程,生產、銷售方式。
(8)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及原料的來源、特征、數量、價格、銷售渠道、去向。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金額、利益分配方式、非法獲利數額。
(10)涉案資金去向及賬目情況。
(11)造成的后果
(12)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明知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而生產、銷售);
(2)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謀取非法利益、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獲得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購買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
(2)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外觀特征,生產者、銷售者對化妝品質量的宣傳情況。
(3)遭受損害的情況
(三)證人證言
1.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所雇傭的人的證言。包括:
(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外觀包裝、銷售價格等。
(2)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生產流程,銷售方式,持續時間。
(3)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原料的來源、特征、數量、價格,假藥的去向。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非法所得資金的賬務情況。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6)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2.其他知情人的證言。包括:
(1)對所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情況的敘述。
(2)犯罪嫌疑人購買用于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原料的途徑、數量、價格等。
(3)購買人因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遭受傷亡、經濟損失的情況。
(四)物證
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現場、生產設備、生產工具及照片;
2.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包裝和照片。
(五)書證
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發票、帳簿、記帳憑證、匯票、存折及資金進出記錄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案件有關的生產、銷售許可證,生產、銷售合同,化妝品出入賬單,化妝品宣傳單、說明書及廣告等。
4.有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及封存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出具的經營資格證明、會議記錄等。
5.化妝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志。
6.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
7.被損毀財物權屬、價值的權證及購買票據等。
8.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造成人身損害的法醫鑒定。
(2)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等。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化妝品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會計鑒定(①涉案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數量、金額的司法會計鑒定;②涉案單位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現場,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現場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視聽資料(①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電視等媒介宣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功效等視聽資料;②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
2.電子數據。包括:
與案件有關的證實犯罪嫌疑人進貨、出貨及交易的電子數據。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單位犯罪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5.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案例精選
朱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一審案(2016)內0105刑初85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情況下,銷售“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導致一人出現“汞中毒,膜性腎病”的損害后果,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朱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一審案
一、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廣東省深圳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在本市無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8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孫學勤、劉福成,內蒙古信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理經過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以呼賽檢公訴刑訴(2016)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孫學勤、劉福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三、一審請求情況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軟管和包裝盒,并委托廣州興發化妝品批發市場的王某為其灌裝“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以人民幣56750元的價格(零售價人民幣283750元)銷售給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經營的《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如意開發區廣鑫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和加盟店《呼和浩特長城奧能養生減肥有限公司》,從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龍華區食藥局在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當場查獲庫存的“茱莉娜”牌(JULINA)系列化妝品585支(零售價人民幣220710元)。
被害人黃某在《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產品后出現腿腫、腳腫等癥狀“汞中毒,膜性腎病”,經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黃某“汞中毒,膜性腎病”與使用了汞量嚴重超標的“茱莉娜(JULINA)”瑩白凈膚爽B,瑩白凈膚煥顏霜存在因果關系,損傷程度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5.6.70條之規定,符合六級傷殘。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據以認定被告人朱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8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作了供認。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朱某主觀惡意不深,自己不清楚該化妝品的危害后果,故自己及其家人也全部使用“茱莉娜”系列化妝品;2.案發后朱某家人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解決,且朱某有坦白情節,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3.且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四、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軟管和包裝盒,并委托廣州興發化妝品批發市場的王某為其灌裝“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以人民幣56750元的價格(零售價人民幣283750元)銷售給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經營的《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如意開發區廣鑫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和加盟店《呼和浩特長城奧能養生減肥有限公司》,從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龍華區食藥局在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當場查獲庫存的“茱莉娜”牌(JULINA)系列化妝品585支(零售價人民幣220710元)。
被害人黃某在《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產品后出現腿腫、腳腫等癥狀“汞中毒,膜性腎病”,經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黃某“汞中毒,膜性腎病”與使用了汞量嚴重超標的“茱莉娜(JULINA)”瑩白凈膚爽B,瑩白凈膚煥顏霜存在因果關系,損傷程度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5.6.70條之規定,符合六級傷殘。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藥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食藥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朱某供述其在沒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購進其他有資質的化妝品公司的產品原料,委托他人灌裝在自己的“茱莉娜”產品包裝中出售,并且產品包裝上印制了與本產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有生產資質的公司名稱,以及通過食藥檢驗所對涉案的13種“茱莉娜”系列產品的檢驗,有五種產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汞含量嚴重超標的事實;
2.證人證言:(1)證人郭某某證言。證實郭某某陳述在看過朱某提供的相關生產化妝品的資質后,自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3日,先后8次以該公司標注的市場價的2折購進了“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共計約12萬元左右,案發后在其經銷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中查扣并檢出汞超標的產品價值共計人民幣45092元;
(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李某某陳述自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3日,先后8次向朱某以該公司標注的市場價的2折購進了“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共計約12萬元左右。后在其經銷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中查扣并檢出汞超標的產品價值共計45092元;
3.證人趙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證言。證實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在被查處以前向客戶推薦使用了大量茱莉娜產品,但是在被查處之后就不再使用了;
4.被害人黃某陳述及報案材料。證實我于2014年4月底在大學東路,國際瘦身美容院使用了全套“茱莉娜”系列美白產品,7月底出現腳部水腫,在內蒙古附院初步定為腎病綜合癥、汞中毒導致。9月1日在北京朝陽醫院做了重金屬化驗尿汞超標40倍。9月10日將“茱莉娜”系列化妝品送往北京市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化驗,結果是化妝品汞超標及報案情況;
5.證人田某、鄔某某、金某、杜某證言。證實田某、鄔某某、金某、杜某分別陳述了使用“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后出現不同程度的面部紅腫,脫皮、瘙癢以及視覺模糊、呼吸不暢等身體不適的狀況;
6.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自黃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霜B等系列產品合計10支;自田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霜B等系列產品合計30支;自鄔某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玫瑰水晶1支;自金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霜B等系列產品合計9支;自杜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煥顏霜等系列產品合計13支;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注冊法人為朱某,登記經營范圍為化妝品、美容品及日用品銷售;“廣州首賀化妝品有限公司”的法人為肖紅芳,經營范圍為化工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的經營者為郭某某,經營范圍為生活美容美體;
8.“廣州首賀化妝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及相關合同等。證實“廣州首賀化妝品有限公司”曾與“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過合同,僅為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提供化妝品原料產品,無灌裝包裝等后續工作;
9.證明及相關資質。證實廣州高美常化妝品有限公司具有相關資質,“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不是我公司生產、加工、銷售產品,我公司也未委托第三方進行生產、加工、銷售“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我公司未與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協議,也未生產“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我公司從2008年8月起已停止生產護膚類化妝品,現主要生產護發類化妝品;
10.證明一份及資質文件。證實“廣州圣迪奧化妝品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過“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也從未委托我公司生產過“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以及廣州圣迪奧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相關資質;
11.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現場查獲《茱莉娜》產品消費價格表。證實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在馥倫美容美體中心的銷售價格;
12.辨認筆錄。證實經辨認,被告人朱某辨認出郭某某、李某某就是向其購買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人;
13.朱某銀行流水。證實朱某的個人賬戶接受訂貨的貨款;
14.深市質龍華食函(2015)36號深圳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文件。證實深圳市涵韻化妝品公司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15.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朱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16.2015年7月14日郭某某給呼和浩特食藥局提供的茱莉娜訂貨單。證實郭某某訂貨的金額為人民幣56750元;
17.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龍華食藥局查扣的“茱莉娜”產品。證實在深圳扣押的貨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20710元;
18.2015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食藥局在如意開發區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查扣的茱莉娜產品。證實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訂貨的金額為人民幣73681元;
19.呼和浩特食藥局移送的資料。證實該案件在呼和浩特食藥局的辦理過程;
20.司法鑒定許可證。證實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法定代表人為曹志軍,鑒定范圍為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病理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等;
21.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43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黃某“汞中毒、膜性腎病”與使用汞含量嚴重超標的瑩白凈膚霜B、瑩白凈膚美顏霜、瑩白凈膚煥顏霜存在因果關系;
22.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66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黃某汞中毒造成膜性腎病,目前遺留蛋白尿,符合六級傷殘;
23.三0七醫院出具的毒檢報告。證實被檢人田某送檢的血樣、尿樣中汞含量46.3ng/ml,送檢的血液、尿液中沒有檢測到其它毒物;
24.內蒙古自治區食藥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瑩白凈膚霜A的汞含量為23056mg/kg;瑩白凈膚霜B汞含量為34376mg/kg;瑩白凈膚霜C汞含量為41484mg/kg;瑩白凈膚美顏霜汞含量為31130mg/kg、瑩白凈膚煥顏霜汞含量為28440mg/kg;
25.呼市食藥局移送的相關行政查扣材料。證實自“馥倫美容美體中心”查扣到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數量及品種,以及“馥倫美容美體中心”銷售“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數量、品種及金額;
26.辨認筆錄。證實經辨認,李某某自12張女性照片中,指認出8號(朱某)照片中的人是本案被告人朱某;
27.呼市食藥局出具的“詢問調查筆錄”及查扣涉案產品的圖片。證實涉案的汞含量超標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包裝及生產廠家標識為《香港皇家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高美堂化妝品有限公司》;
28.被害人黃某病歷。證實被害人黃某出現損害后的治療情況;
29.抓獲經過。證實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藥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食藥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五、本院認為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被告人朱某均無異議,辯護人認為查獲及檢驗報告中部分“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是合格的,只是極小部分超標,該意見與查證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相互印證,均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情況下,銷售“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導致一人出現“汞中毒,膜性腎病”的損害后果,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藥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食藥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六、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犯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王建鵬
人民陪審員郭麗珍
人民陪審員續麗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孫繼薇條文內容罪名精析立案標準量刑標準解釋性文件證據規格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