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單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如何處罰的規定。
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刑法第三十一條作了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這就是“雙罰制”原則。但是考慮到單位犯罪的多樣性、復雜性,刑法第三十一條又規定:“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刑法分則中,對于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有多種,有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還有對單位犯罪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仕人員,對單位不判處罰金的,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的處罰規定等。根據本條規定,單位如果犯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對于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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