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四款。
1.本條第1款是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武器、彈藥”,是指各種軍用武器、彈藥和爆炸物以及其他類似軍用武器、彈藥和爆炸物等。“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核材料”,是指鈾、钚等可以發生原子核變或聚合反應的放射性材料。“偽造的貨幣”,是指偽造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對于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本款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第一檔刑,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的。
第二檔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3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二萬張(枚)以上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第三檔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l款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立法理由
走私犯罪直接侵犯國家的外貿監管制度,嚴重影響國家的關稅征收、資金積累,沖擊國內市場,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刑法都有關于走私罪的規定。1997年《刑法》在第151條中以具體列舉的方式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1997年《刑法》實施后,有關部門提出,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應直接定為犯罪,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為適應懲治這類危害較大的走私行為的需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增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定。
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各有關方面反復研究,一致認為,我國的刑罰結構總體上能夠適應當前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需要通過修改刑法適當調整。
一是,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較多,共68個,從司法實踐看,有些罪名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可以適當減少。
二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我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針對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本條作了兩處修改:
第一,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死刑規定。
第二,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取消死刑,相應調整了這類犯罪的處刑,將原“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原“無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取消了本條第一款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死刑適用。
構成要件
一、概念
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非法運輸、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二、走私假幣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廢,而且也破壞了國家對外的貿易管理,本罪的對象,與其他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不同,它僅限于偽造的貨幣。所謂偽造的貨幣,是指依照人民幣或外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線條等特征而通過印刷、復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既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又包括偽造的外幣。按照偽造的方法,其可分為機制膠印、凹印假幣、石板、木板、蠟板印假幣,復印、譽印假幣,照相假幣、描繪假幣、板印假幣、復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模仿硬幣鑄造的假幣等多種。對于變造的貨幣即對貨幣通過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等的方法加工處理,而使其改變形態、升值產生的貨幣,嚴格說來,并不屬于偽造的貨幣。對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的管理法規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取種種方法,以躲避海關對其所運輸、攜帶、郵寄的偽造貨幣進行監督和檢查的行為。逃避海關監管是走私行為最為本質的特征之一,對于本罪當然亦不例外。其實,行為人明明知道偽造的貨幣是國家一再嚴厲禁止進出國(邊)境的,如果被海關發現,必然會予以沒收。因此,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要達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種種不正當手段,使其所運輸、攜帶或郵寄的偽造的貨幣逃避海關的檢查與監督。至于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繞關走私,即繞過關品,在沒有海關或邊境檢查站的地方,非法運輸、攜帶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有的是瞞關走私,即雖通過關口,但企圖采用隱匿、假報、偽裝等手段,以欺騙海關部門的檢查,通過海陸空等運輸線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境。這些行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偽造的貨幣之行為。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在理論上,又常被稱之為間接走私或準走私的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準走私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直接向走私偽造貨幣的犯罪分子收購偽造的貨幣的;
(2)在內海、領海收購、運輸、販賣偽造的貨幣的;
(3)與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若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逃避海關的監管并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騙的情況下運輸、攜帶或者郵寄了偽造的貨幣進出境的,就不構成本罪。當然,這并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認定要義
一、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51條的規定,走私假幣即構成走私假幣罪。但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把任何走私假幣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按照《走私解釋》第6條第1款的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是犯罪”:
(1)假幣總面額(折合人民幣)不足2000元的;
(2)假幣總數量不滿200張(枚)的。
實踐中,有的假幣雖然總數量剛剛超過200張,但假幣的總面額不到2000元的,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是犯罪”。
二、關于本罪的既未遂問題
關于此問題,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闡述。
三、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走私偽造的貨幣后,又在境內出售或運輸同一宗偽造的貨幣的屬于牽連犯罪,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即以走私假幣罪處罰,而不定走私假幣罪和出售、運輸假幣罪兩個罪。行為人直接向走私假幣的人購買假幣的,以走私假幣罪論處依照《刑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當以走私假幣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并罰。
四、注重對共同犯罪的懲治
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與走私假幣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假幣罪的共犯論處。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犯走私假幣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照《刑法》第151條第4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1款的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理解和適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與一般犯罪的基本刑從低往高的順序排列不一樣,也與故意殺人罪從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樣。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節特別嚴重的,再列情節較節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釋明確列為“情節較輕”的情形外,對構成犯罪的,首先考慮在基本刑范圍內考慮,然后再考慮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較輕的情形。根據《走私解釋》第6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2)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在基本刑范圍量刑,財產刑既可以是罰金也可以是沒收財產。這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對判處期徒刑可以附加適用沒收財產的幾個少有的規定之一。在具體適用時要嚴格掌握,根據案件情節和危害后果決定是適用罰金刑還是沒收財產刑。適用沒收財產刑時,一般不適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只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時,才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正確把握本罪的“情節較輕”
根據《走私解釋》第6條第1款的規定,走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以上不滿二千張(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3.正確把握本罪的“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走私解釋》第6條第3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嚴重”:(1)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二萬張(枚)以上的;(2)走私偽造的貨幣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4.本罪已經取消了死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9條的規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規定。這主要是由于中央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的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少適用死刑,取消本罪的死刑不會對我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而且對本罪最高處以無期徒刑也可以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實際需要,并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5.武裝掩護走私假幣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處理
依照《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假幣的,在《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行為人所攜帶的武器無論是否使用,均應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處罰。依照《刑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6.關于量刑規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走私假幣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規定,這主要是由于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發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機關還未能總結出一套比較完整的量刑規范化方,有待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作出詳細的規定。在此之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的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適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的量刑規范化標準。在有關規定出臺前,司法人員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刑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條規定: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釋﹝2014﹞10號)
【延伸閱讀】《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六條 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二萬張(枚)以上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法發〔2010〕22號)
第二條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據規格
第一百五十與條第一款 證據規格
走私假幣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走私假幣的動機目的、預謀情況時間、地點、參與人、經過、后果等;
3.走私假幣的數量、特征、種類、價格、存放的地點、去向、有無知情人;
4.是否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采取隱瞞、偽報、蒙混等手段,逃避海關監督、檢查,擅自銷售的貨物、物品是否海關監管的保稅、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偵查、海關、緝私、邊卡等人員的證言;
2.知情人、會計、出納、銀行、信貸人員的證言;
3.收購、販賣、運輸、保管人員的證言;
4.單位犯罪的,收集參與人員、單位領導的證言。
(三)物證、書證
1.作案工具,如汽車、船、郵件、集裝箱、包裝物等實物和照片;
2.假幣的實物、照片;
3.收據、發票、帳簿、支票、匯票、書信、電話記錄等;
4.假幣的商檢單證、進出口許可證、包裹單、托運單、郵寄憑證等。
(四)鑒定結論
1.假幣的鑒定結論;
2.會計鑒定、審計鑒定等;
3.文檢鑒定;
4.價值評估鑒定。
(五)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照片。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監控錄像、錄音、電子數據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
3.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條文內容罪名精析量刑標準立案標準解釋性文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 |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走私國家禁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珍貴動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貴重金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 |